俄国1905年爆发的革命使沙皇统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沙皇政府虽然把革命镇压下去了,但是要想维护旧有的统治已经不可能了。不得不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906年11月,内阁总理大臣斯托雷平制定了新土地法令,实行土地改革。在1910年召开的第三届国家杜马(国家代议机构)会议上通过了这个法令。
斯托雷平的土地法令规定农民必须退出村社,允许把份地变为农民的私有地,可以自由买卖或抵押。
这个法令使富农得到很大好处。在村社拆散的时候,最好的土地被富农占据。土地的自由买卖,可以使富农廉价收买贫苦农民的土地,也可以用租佃抵押等形式把贫苦农民的份地攫为私有。还可以通过雇佣破产农民进行剥削。在土地法实施的十年中,被迫退出村社的200多万农户中有60%的农户出卖了土地,大部分落入富农手中。
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是继1861年改革以后的第二次资产阶级性质的农奴制改革。它仍然不可能解决土地问题,没有损害大地主阶级利益。但是,它却扶植发展了农村资本主义经济——富农经济,使沙皇地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向资产阶级君主制度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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