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吸收工人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逐渐形成了一种工人参与制度,手段不同,各有成规。
一、美国的方式
战后美国企业工人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由工人选派的代表,以集体谈判方式为主。它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工会之间,为达成关于工资或工作条件的协议所进行的协商。
工人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参与谈判。一种是工人选举参与资方谈判的代表;一种是工人向代表表达对问题的看法,从而间接左右谈判过程,但不能参加高级管理部门的决策过程。美国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决策是管理者的事,工人参与决策过程,是对其管理企业的基本权力的侵犯,反对工人直接参与决策。
二、欧洲的方式
西欧地区国家较多,各国工人参与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列入法律认可的,如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一类是劳资双方集体协议的,如英国、瑞士、挪威、丹麦等。
不论哪种类型,采取的方式主要是设立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的职能范围涉及经济、人事、福利等问题,其权力是取得信息、实施协商、提供咨询、共同决定,或对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特别是福利活动,直接取得自治权。工人代表一般以正式成员资格,参加本公司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高级层的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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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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