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收附加教育费是中国政府扩大教育投资渠道的谋略。中国政府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的资金来源,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1986年4月由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它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向指定银行或单位、个人所在地银行缴款,各级银行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中支付。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教育费附加这一谋略实施后,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了投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成为国家教育经费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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