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身使臂的郡县制度
中国古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主要包括郡县制度和乡绅制度,总的治理宗旨是权归于上、听命帝王,颐指气使、政令畅通。
郡县制度是伴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加强而形成的。中国古代的君主为了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制,设立郡县制,顾名思义,就是以郡一级统领县一级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这一制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秦始皇大一统后在全国推行,基本上被历朝历代所承袭。
春秋时期,秦、楚等国在兼并其他小国之后,为便于统治和管理,不再将土地分封赏赐给王室子弟和功臣,而是设县制,由君主直接任命地方长官进行治理。县的数量增多后,国家的税收和兵源也大大增加,国力也随之增强。随后各个国家开始仿效,县制也就逐渐推广开来。相对县来讲,郡制出现时间较晚一点。
秦朝建立统一的国家之后,秦始皇召集大臣们商议地方建制问题。当时,大臣们主要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以王绾为代表,极力主张分封制,封赏皇子、宗族和功臣到边远之地,治理一方,确保国家稳定;另一种观点以李斯为代表,强烈建议郡县制,由皇帝直接任命地方长官以便于统治。秦始皇认为分封制易导致地方割据,不利于国家稳定,最终决定采用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秦朝时把全国划分为36个郡,后来数量增加到40多个,每个郡下设若干个县。秦郡设立郡守、郡尉、郡监三长官。郡守为一郡之长,主要负责管理该郡的行政事务;郡监负责监察事务;郡尉则负责辅佐郡守,并掌管军事。秦朝时,根据户数多少区分大小县,最高长官也有不同称谓,比如一万户以上的为大县,长官称县令;一万户以下的为小县,长官称县长。县令、县长负责掌管全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县令、县长之下设县丞一名,负责管理文书、仓库和监狱事务。另外还设立县尉,负责掌管军事。郡和县的长官均由中央任免,领取朝廷俸禄。废除世袭制,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郡、县的行政权、兵权与监察权是分开的,防止地方长官大权独揽,从而避免地方脱离中央管辖,有利于维护地方稳定和国家统一。秦朝创立的郡县制度,为历朝历代所承袭,虽在行政建制和具体名称上有所变化和发展,但职能设置基本相同。郡县制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汉朝初期,既存在郡县制,也存在封国制。汉高祖刘邦认为,废除分封制是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刘邦广泛分封诸侯王,不仅有皇家子弟,也有开国功臣。当时的分封国几乎占去了汉王朝的一半疆域。随着分封国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实力也不断增强,逐渐与中央离心离德,对中央政权构成严重的威胁。很快,汉高祖便开始消灭不同姓氏的诸王,以皇室子孙代替。汉文帝和汉景帝的时候,开始削去诸侯王国的土地与行政权。汉武帝时期,分封国这一问题才得到基本解决。当时的大臣主父偃向汉武帝刘彻建议实行“推恩令”,即改变过去封地和爵位只能由嫡长子(正室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的制度,允许诸侯王自行决定将封地分给几个儿子,建立较小的侯国。这一规定表面上是施行恩惠,实际上是将诸侯国越分越小,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汉朝,郡是地方行政重心。汉朝设立的郡有100多个,每个郡管辖10到20个县,全国大约有1000多个县。汉朝的郡,大致分为三辅郡、普通郡、边郡和诸侯王国四种,还有与郡同级的行政区西域都护府。三辅郡即京师及附近地区,其地位高于外郡。普通郡在内地,以治民为主要职责。边郡则在边疆地区,以治兵戍边为主要职责。诸侯王国即封国,诸侯王留在京师,王国由相来治理,在管理职能上与郡太守无异。汉朝的郡,设郡守(太守)一员,掌管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和部分军权,实际权力较大。由于郡守在地方政务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汉朝对郡守的任命和选拔是格外重视的。郡守下设都尉,负责军事;郡丞、长史辅佐郡守处理财政、民政、诉讼等政务。郡以下设县,县是贯彻和执行中央政府政策的基本单位。县里设县令或县长,并有县丞和县尉辅佐民政和军政。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局势动荡,地方行政制度也非常混乱复杂。直至隋朝重新统一全国后,在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当时的大臣杨尚希看到全国的州郡设置太多,地方官吏数量泛滥,导致国家财政紧张,于是建议隋文帝减少州郡数量,隋文帝接受这一建议,废除了郡,实行以州统县,确立州、县两级制。隋炀帝时则废除州,恢复郡县两级制,郡设太守,县设县令,重新收回郡、县行政长官及其下属官吏的任命权,并由吏部对地方长官进行考核。同时,对地方长官也有籍贯要求,县丞、县尉等必须回避本地,且每隔三或四年就要进行轮换,已经任命过的不得再次担任。此外,还实行军民分治,郡太守不再掌管军事,而是专掌民政,郡尉专掌军事。通过这一改革,中央集权得到了大大的加强。
唐朝继续使用隋朝的制度,在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州按照户数多少划分为上、中、下三级,大于10万户的称为上州,2万至10万户之间的称为中州,低于2万户的称为下州。县也根据户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大于6000户的称为上县,3000至6000户之间的称为中县,低于3000户的称为下县。州在唐朝地方行政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州的长官为刺史,皇帝非常重视对刺史的选拔和任命。唐太宗将刺史的姓名录于屏风之上,反复观视,以提拔任命合适的人选。可见,唐朝最高统治者非常重视把州长官培养为亲民之官,树立中央政府在地方百姓心中的形象,以利于维护政局稳定。
宋朝时,统治者吸收了唐末和五代十国的教训,加强中央集权。当时采取了三级地方行政制度。路是最高一级政权。在路这一级,设置经略安抚使一人,主要负责全路的军事事务,兼理民政事务;设置转运使一人,负责地方财政事务,收取税赋并上交中央,后来职权渐重,成为行政长官;设置提典刑狱一人,负责诉讼事务;设置提举常平一人,负责管理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这四种官均是由中央派到地方以监管指挥地方军、政、刑、财的,相互监督和制衡,便于皇帝统治。路下设府、州、军、监,都是直属于中央的同级政权,分别设置知府、知州、知军、知监为长官,这些地方长官的任免权均在中央。为了防止武官在掌握兵权后割据一方,长官一般都由文官充任。县是最低一级政权。宋朝时,县也有府县、州县、军县、监县之划分,根据户数多少区分等级,长官称县令或知县,负责全县事务。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在于增设了行省建制。元朝统一全国后,为了治理广大的疆域,仿照金朝设立行尚书省制度,后来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全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也改称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元朝便形成了省、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制度。行省的长官由中央委派,具有代表中央处理政务的权力。作为对郡县制的发展,行省制也被明朝和清朝所承袭,对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秦始皇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以来,这一地方行政制度便为历朝历代所沿用。尤其是县的名称,一直传承延续至今。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中变革最少,主要是因为中央可以借助这一制度有效地控制地方,加强中央集权,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统治。然而,在郡县制运行中,中央与地方始终存在着较为紧张的关系,中央倾向于集权,实现对地方的有效统治、管辖与监督,而地方则希望有更大的管理自主权。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历朝历代君主总是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地方权力,防止地方势力过于强大而同中央离心离德,确保中央政令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总的来看,这项制度有利于加强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保证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有效管辖。但是,由于地方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受到诸多限制,不能充分行使职权,所以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一个依靠是乡绅制度。乡绅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个特殊阶层,主要由科举考试中落榜的文人、受过文化教育的地主、因高龄退休或生病休养而长期居住家乡的官员,以及宗族的族长等人员所组成。乡绅中的一部分人由于具有较高的德行声望,被当地民众所尊重,这部分人被称为乡贤。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乡绅阶层形成的重要推动因素。在古代科举制度下,乡绅具有“士”和“仕”双重身份。在古代社会中,社会地位是按照“士农工商”的顺序进行排列的,一个人想要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就需要通过读书考取功名,而读书之人被称为“士”。但是,科举制度的选拔和淘汰机制,使得许多读书人没有机会进入官僚系统,他们回到乡间,凭借学问和威望取得了百姓的信任,拥有了处理民间公务的话语权,这就相当于“入仕”了。因此,这些科举落榜的读书人,是乡绅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绅在古代的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乡绅并非行政人员,也不拥有行政实权,但是在乡村治理中却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在皇权只能达到县一级的中国古代社会,这些乡绅实际上维护着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以士绅身份,承担着不可缺少的社会管理职能。地方官吏拥有治理地方事务的合法权力,但是,地方官吏往往还要听取地方乡绅的重要意见。朝廷任命的地方官吏,在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令时,必须调动乡绅阶层的积极性,依靠他们的辅助才能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在传统官、绅、民的基层社会结构中,乡绅处于上通下达的中介地位。一方面,乡绅可以向下传达统治者的政策,对百姓进行宣传和动员;另一方面,乡绅也可以将民意上传反映给官府,从而有利于官府做出较为合理的决策。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乡绅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权力的空隙,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乡绅阶层在乡村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乡绅是享有文化和教育的阶层。为了使乡村基层和民众能够接受统治者的思想教化,从汉朝开始,统治者就开始用“乡约”教化和约束百姓。到了明清时期,这一制度得到不断完善,清朝康熙皇帝为了教化和引导乡民,促进基层稳定,专门制定和颁布了《圣谕十六条》,规定在乡村社会中每隔半月宣讲一次。这一任务不可能单靠地方官员完成,还需要乡绅们的密切配合。乡绅在传达和落实来自上层的指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宣扬了统治阶级主张的社会道德规范,维系了乡村社会的文明秩序,发挥了基层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乡绅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推动着地方各项公共事务的建设。乡村有较大的工程建设时,比如修路架桥、寺庙修缮、跨区域的大型水利工程等,虽然官府会进行协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离不开乡绅的具体运作。此外,乡村的教育事业也经常有乡绅参与。乡绅阶层在很大程度上与科举制度相关联,部分乡绅人士受益于这一制度,他们出于对科举考试与文化教育事业的重视,往往热心兴办学校、创办私塾,发展教育。此外,乡绅阶层在乡村社会中具有较高声望,因而在乡村邻里发生纠纷时,还往往扮演着调解与仲裁的角色,能够有效化解乡村矛盾。
总体而言,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乡绅阶层虽然没有获得统治者赋予的法定权力,但是在皇权不下乡的古代社会结构中,乡绅实际上扮演着管理乡村、教化乡民的重要角色。乡绅阶层既是传达上层政治意图的代理人,又是反映下层民众民意的代言人,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地方行政力量的不足,填补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空隙,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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