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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皇权制度研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3日 阅读:355 评论:0

统御天下的皇权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地方绝对服从中央,中央则由君主皇帝说了算。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古代统一的中国是基本政治制度。帝王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帝王制度。这套制度集中体现皇帝个人的神圣与权威,皇帝是国家最高的政治首脑,拥有最高的权力与地位。古代的帝王制度从秦朝开始创立,此后为历朝历代所承袭并发展,直到清朝之后才被彻底废除。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沿袭了2000多年。

在秦始皇之前,国家最高统治者一般称为“王”,“王”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具有核心地位。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秦王嬴政认为“王”这一称号不能显示其丰功伟绩和地位尊贵,于是召集大臣讨论最高统治者的称号问题。群臣争相向嬴政献言献策,认为古代有天皇、地皇、泰皇,其中泰皇最尊贵,因此,建议嬴政以此为号。然而,嬴政认为自己的才能和功绩完全超过了三皇五帝,决定将“泰皇”称号中的“泰”字去掉,只保留一个“皇”字,同时采用上古“帝”位号,合在一起称为“皇帝”,自己为“始皇帝”,以后继任者按次序传承下去,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从此,“皇帝”就代替“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属称号。

皇帝的名号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与皇帝有关的一切政务活动也都要有相应的称号,这便是中国古代皇帝的名位制度。从皇帝的称谓、政务处理到衣食住行用等日常活动,都有特定的名号。皇帝的名号确立后,其亲属的尊号也逐步确立起来,如皇帝的父亲、母亲分别称为太上皇、皇太后,皇帝的妻子称为皇后,皇帝的儿子、女儿分别称为皇子、公主等。

皇帝的名号制度还包括皇帝生前确立的年号,以及死后的谥号、庙号、陵寝号等。年号通常是由君主发起的,是一种纪年名称。从先秦时期一直到汉朝初年,是没有年号的,到了汉武帝时期才开始创立年号。汉武帝之后,年号便形成制度。皇帝的年号有多有少,少的只有一个,多的则会有十几个。例如,唐朝唐高宗时期有多达14个年号;而明清时期的皇帝,一般是一人一个年号,后世便以年号代称这些皇帝,如洪武、嘉靖、康熙、乾隆等。谥号则是在皇帝去世后,朝廷根据其生前所为,给出一个具有评价意义的称号,用来反映帝王的一生功过。早在西周时期,谥号制度便已经在贵族之间普遍施行,秦朝时将它废除了。西汉时期,朝廷恢复了谥号制度,此后一直沿袭到清朝末期。庙号是皇帝死后于庙中被供奉时所称呼的名号。庙号起源于商朝,当时具有重视祭祀的传统,对具有卓越功勋的先王的祭祀更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大事,先王去世后会被追加庙号,供后世子孙祭祀敬拜。周朝时期没有继续采用商朝的庙号制度,君主只有谥号而无庙号。秦朝时期,秦始皇则将庙号与谥号一起废除,规定不再使用。直到汉朝时期才逐渐恢复庙号制度,开国君主一般称为“祖”,继嗣君主有治国才能者为“宗”,如西汉开国之君刘邦,其庙号为“太祖”;唐朝李世民开创“贞观之治”,其庙号为“太宗”。清朝末期光绪皇帝去世后被称为德宗,这是中国帝制时代最后一个皇帝的庙号。陵寝则是皇帝死后下葬的地方,通常要根据去世皇帝生前的功绩、世系来对陵寝的名号进行命名。

“君权神授”是古代皇帝为加强自身统治而建立的理论学说。早在夏朝,统治阶级便开始借由宗教这一神秘力量进行统治。古代统治者为了掌握最高权力,通常会倚仗天命以树立自身的权威,借天命以成人事。最高统治者自称“天子”,意思是自己作为天神的化身,代表天神行使在人间统治的最高权力。西汉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君主加强统治的需要,董仲舒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主张天和人是相通的,天作为至高无上的统治人间的力量,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而人可以感应到天的意志,并需要按照天的意志来行事,否则将会受到天神的惩罚,而各种自然灾害便被视为天神惩罚的警示和征兆。“君权神授”学说使皇权借由神权而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古代社会,皇帝是国家首脑,因此掌握着最重要的权力,包括行政、军事、司法、财政等大权。此外,官吏的任免和赏罚、百姓的生杀予夺也都取决于皇帝。皇帝虽独揽大权,但要实现自身的意志,还需要牢牢掌握和控制国家机器,建立上下有序、等级分明的承传制度,官吏制度便是其中重要一环。中国古代官制形成了皇权至高无上的金字塔式结构。在国家治理中,皇帝是最高的决策者,文武百官都要服从皇帝的意志。为了防止皇权旁落,皇帝会任用不同官吏以实现权力制衡。一旦官吏的权力对皇权构成威胁,皇帝便会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其权力,甚至会变革官制,从而保障皇权的稳定。

皇帝对国家机器的掌握,主要是通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全国的经济、社会、民生和军事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指挥和决策。奏事在形式上分面奏和书奏。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开始实行密奏制度,并具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帝制社会晚期皇权的进一步强化。皇帝下发命令,既有口头形式的,也有文书形式的,往往采取谕、旨、制、策、诏、朱批、诰、戒等不同形式,而每种形式均对应特定的政治事务,体现皇权的绝对性。朝议通常分廷议和集议两种形式。所谓廷议,就是文武百官在朝堂上向皇帝进言献策,皇帝则听取百官的议论和建议。皇帝不是将所有的事务都在朝会中提出,有些事务会先通过召集特定官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后的意见禀奏皇帝,这种形式称为集议。这两种形式其实都是为皇帝决策服务的。刺察制度,是皇帝通过特定的监察系统对文武百官进行监督的制度。皇帝有时也会用刺察作为掌握社会民情的渠道,以加强自身的统治。

礼法并用是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统治者重视运用礼乐制度来确立等级关系,建立社会交往的规范,通过礼乐教化实现一种柔性统治。另一方面,历代皇帝通过法律来维护皇权的神圣,任何侵犯皇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和制裁。中国古代有“十恶”之罪,它们往往被各个朝代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责,因此是一种刚性统治。

在皇帝制度中,皇位继承问题至关重要,由于它关系到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以及皇权的更替延续,因此被历代王朝所高度重视。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然而并没有确立皇位继承制度,宦官赵高假传诏书立胡亥为皇帝,导致秦朝只传了一代就分崩离析了。汉朝吸取秦朝的教训,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便正式预立太子,从此太子制度得以确立。册立太子时一般遵循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即首先确立皇后所生的长子为太子,如果太子去世较早,太子有长子则代位继承,没有则立皇后所生的次子为太子。只有在皇后无子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非皇后所生的儿子为皇位继承人。如果皇帝没有儿子,则会在皇族内部按照亲疏顺序选择继承皇位之人。皇位继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避免皇族内部发生皇位之争,使得皇权代际更替安全顺利。但是,对于皇族贵臣来说,皇位具有极高的诱惑。为了争夺皇位,朝廷内外各种利益集团结党营私,各立山头,各有所拥戴的皇子,为了皇位而展开残酷斗争。清朝初期废除预立太子制,改用“密建皇储”的办法,待皇帝去世后才公布皇位继承人。这一制度在选择继承人时不再优先考虑其是否嫡庶出身等先赋条件,而是以其才能为主要根据,相应地扩大了皇位候选人范围。

皇权至高无上、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三纲五常,是古代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特点、总趋势。这种政治体制的历史积极作用,是利于多民族、大一统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能够有效地调遣和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抵抗外敌入侵,促进各地经济文化交流和繁荣。其不利的影响在于,它扼制民主、导致暴政、产生腐败,最终阻碍社会历史进步。南宋以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越来越阻碍新兴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致使古代中国独立实现近代转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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