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恐怖状态
十二日深夜中,火光冲天,杀声震地。我军于炮声隆隆中悲愤撤退,全城即陷入恐怖状态。留城市民幸早已安全移入难民区内。虽未能及时撤退之一部分士兵,前进既难,后退无路,军人爱国杀敌心切,于是在十三日晨曦中,城内各处枪声大作,敌我激战开始,冲锋肉搏,我孤军均作壮烈卫士之牺牲。
二、惨杀万人
日寇大队入城,占据各机关,布置守卫。同时分派大批军队,按户严密搜索,我武装军队无论抵抗与否,一律枪杀,自是日起杀人恐怖,蔓延全城。嗣日复声称难民区内藏有武装军队,乃不顾信义,公然违反国际救济委员会行政,冲入难民区内,挨户搜查,凡貌似军人者,辄捆绑而去。十余日内每日约有十余卡车满装非武装人民向城外驰去。综计不下万人,惨遭屠杀。
三、枪挑人头
市民偶在街中行走,或在空屋内发现,日寇认为行迹可疑者,立时驱至新街口广场中,以机枪击毙,若被拘市民地近池河,日兵必将其溺毙,一次有数人在河内起伏挣扎,日兵认彼作泅水图遁状,乃一一以枪击毙,事后并以枪挑人头,嬉笑街心,遇有野犬,则戏弄诱食,犬追逐之即刺杀其犬,往返挑衅为乐,凶残无道,令人发指。
四、纵火焚烧
日寇入城,乘炮火未烬之凶焰,到处纵火,浓烟日夜笼罩全城,其延烧区域,计有中华门、夫子庙、中华路、朱雀路、太平路、中正路、国府路、珠江路,及陵园新村等地,所有高大建筑及商店住宅,均付一炬,断垣颓壁,焦土无垠,凄凉已极。
五、用大卡车载走妇女
难民区成立后,妇女移往避难者极多。国际救济委员会并僻金陵女子大学为妇女收容所。日军入城后,即按户检查妇女,挟去奸淫,嗣复扩大暴行,每日至女收容所,用大卡车将大批妇女载走,哭声震天,有时至深夜将一批送回,但已遍体鳞伤矣。
六、轮奸幼女
日寇十余人闯入金陵大学难民收容所,强奸三女子,内一女孩年仅十一岁,被日寇轮奸后,第二日死去。
又日寇入城后第四日,闯入水西门刘宅,见有十二岁之幼女即令脱去衣服,迫其父母各持一足,任其依次轮奸,女则奄奄一息,不省人事,而兽兵仍令其父剥衣与奸,其父抵死不从,即被刺死,女亦同时毙命。
七、剖腹示众
当日寇入南京时,一见妇女即捉住奸淫,倘或抗拒,便将其钉在墙上,剖腹示众抛置街上,使其他妇女见之,不敢再拒。
八、中央饭店沦为妓院
占领南京之日寇,纪律之坏,前所未闻。奸淫掳掠之事,层出不穷。中央饭店内被日寇掳藏妇女一千余人,死后弃于街头,肚肠抛出,累累在目,平民生命财产,几无一不受其蹂躏。
九、杀头比赛
日兵向田野雄①二人入京后,相约以杀死一百人者为优胜,嗣两兵各执血迹斑然刀口已缺之刃相见,紫金山之中山陵,向雄谓我已杀一百零五人,野田谓我杀了一百零六个,两寇相视大笑。野田以多杀一人获胜,然究谁先杀满一百,无从调查,乃再约以先杀一百五十人者为优胜。(见密勒氏评论周报)
十、尸体横陈血流满地
日寇入南京后,烧抢奸杀,同时并行,街巷尸体,纵横倒卧,血流满地,暴露日久,野犬群集,肚肠拖地,尸首不全,繁华街市,片瓦无存。一望废墟,伤心惨目,终日火光冲天。日兵有时迫令民众前往救火,却将救火者推入火中,活活烧死,彼辈反鼓掌大笑。
十一、挨户搜抢
日寇挨户搜索、翻箱倒筐,凡较贵重之物,及衣服被褥亦掳掠以去,又闯入难民区云检查逃兵,实则检查财物,在街中则以检查行人为名,实际亦搜财物。即外人住宅亦被掳抢。(各大使馆外人多离京,看守者系中国人)。后德大使馆向日当局要求赔偿,日人亦允调查后再赔,但调查时日人强迫中国看守者承认为我军民所抢,看守人以威势所迫,强行承认。
十二、轮奸割腹割乳
日寇到处搜索妇女,街头巷尾女子多被轮奸,泣叫声与狂笑声突破一座死城空气,使我战栗愤恨。有许多女尸身,赤条条躺卧大街,乳房被割,小腹被刺,凹处呈褐色,肠涌出堆于身旁,阴户中塞以纸烟或木头。
十三、奸后致死
日寇捉到妇女即就地淫污,并迫令其夫与父母立其旁,奸后即将妇人致死。
十四、怒打乱杀
日寇捉到男子与小孩,即指着小孩说:“要他的妈妈”,或要花姑娘。若答云没有,日兵即大怒,或用刺刀戳死。
十五、人桥
板桥距南京六十里,其地有小河,水仅没膝,当地居民曾将其处木桥拆毁,冀免日军过河杀人。一日忽有日兵六人行至其地,无法渡河,乃至附近村庄拘来村民多人,逼伏水中,村民拒之,日兵即以刺刀威吓,并枪柄猛击之,不得已群入河中,层层叠起作成人桥。日兵往来践踏,且用刺刀乱戳,兴尽后鼓掌大笑而去,嗣后村民有被淹死者,有被戳死者,生还者极少。
十六、赤身游街刺体刃乳
京南郊六郎桥十八村,居民强悍,颇有组织。忽来日寇三名,要索豕鸡并觅妇人,当有王姓少女为其奸污。居民愤激,约敌兵再来时加以抗拒。果有日兵六名于第二日复来,当被民众杀毙三名,余逃去。顷之即有大队日兵开到,以机枪大炮向该村猛攻,居民惊恐而遁。敌旋放火烧屋,且入内搜索,在福音堂内寻到老妪三名,皆六十岁以上。日兵无法泄忿,竟将三老妪毒打,又用刺刀划其身体,禁其哭喊,甚或刃其老乳,令其怪叫,后复乳戳其阴部,使之昏蹶,敌乃狂笑而去。
十七、凶残绝伦
京城外沙洲卫有朱姓者,某日有日兵四名将其儿媳(四十岁)强行奸淫,当其轮奸时,强逼其阿翁丈夫儿子立其旁,又逼其阿翁奸其媳。日兵云“你老头去快活快活”。阿翁不得已,强勉应酬,仅有形势[式],日兵认为不合,又遭殴打,令其认真做去,阿翁奸后,又逼其子(十七岁)上奸其母。此种凶残绝伦行动,不忍卒述。
十八、掠物出售
南京陷入敌手后,商业摧毁无余。延至本年二月,乃有由日人操纵之摊商产生,所卖物品纯系日人抢掠而来,售价昂贵,且人民仇怨已深,不肯购买。故商业冷落,更无相当房屋,无固定地点,乃在路旁建造板棚,权作贩卖处。
十九、行使伪钞吸收法币
日人行使伪钞,设法推行。先将一切物品抢去,于日用品之出卖,再严加统制。又阻挠国际救济委员会运粮至京,即统制商业,吸收法币,摧毁我国经济。办法如此,我人民惟有向彼购物,用心之狠,手段之卑劣,于此益见。
二十、小贩倾家
日人在南京行使伪钞,有满洲国钞币,军用钞币,以后者为最普通,异常简陋,日军随便印发,强迫民人使用。市面中不准用中国钞币,欲购物品须换得军用手票方可购取,但该项手票行使不通,小贩竟有因此而倾家荡产者,实令人痛恨。
二一、两座大肉坟
南京伪自治委员会会长陶锡三,副会长孙淑荣,当日寇入城后,曾出布告,劝告藏于难民区之散兵,可出首承认,由官方设法安置,愿返里者可给路费,无知散兵竟有三百余人出而承认,即被日兵拘捕。在大方巷口尽被枪毙,后为红十字会埋于鼓楼二条巷口,利用该地两防空壕掩埋,作成两座大肉坟。
二二、没取财产
伪自治委员会成立之初,即宣布没收公家财产,主人他去之房屋,虽有看守人亦被没收。宣称暂为保管,并代为出租,租金亦暂替保管,待房主返里一并交还。
二三、旅馆老板组织警察厅
日寇初入城,即有一旅馆老板王春生,组织警察厅,网罗旧日警察,供日人驱使,尽分南京为五区,难民区居第四区,警察多系旧人,不甘心作敌人走狗,故尝有改衣便服走出者,但常为日兵捉回枪杀。
二四、诱惑幼童
日寇对幼童故意表示好感,随带糖果给与小儿,使幼童畏惧心渐次减除,用心之狼毒甚是可怕,在难民区虽有小学二所,然学生甚少,日人监视极严。
二五、强征民夫
日寇运输给养,颇感困难,缺乏机关车,乃利用汽车,换以铁轮行驶于江南道上,汽车亦缺乏,便强征民夫,掳耕牛以运给养。
二六、限制乘车
京沪路日寇初不允华人乘车,后经国际救济委员会交涉,方允每次售票六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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