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军事后勤法律规范的活动。军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后勤立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权限划分及制定程序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军事后勤法律。其制定程序与国家一般法律制定程序相同,大体分为军事后勤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4个阶段。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军事后勤法规。国务院制定军事后勤法规的程序,遵循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法规草案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定后,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中央军委制定军事后勤法规的程序,遵循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法规草案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报送中央军委法制局或受军委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负责审查,并向中央军委提出审查报告,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后,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发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需要,可分别依照各自的规定和程序联合制定、发布军事后勤法规。③国务院各部门、军委各总部、各军种、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后勤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军事后勤规章草案,由部(委)务会议讨论通过,部长或主任签署发布;总后勤部制定军事后勤规章的程序,遵循《后勤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总后勤部单独制定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起草,报总后勤部审批后,总后勤部部长签署发布。总后勤部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军内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有关业务部门起草,分别由总后勤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定后,各部门最高首长联合签发。军种、兵种、军区制定军事后勤规章的程序,遵循《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各自的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系统各大单位单独制定的军事后勤规章草案分别由军种、兵种、军区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最高首长签发。
后勤条令条例会审会议
世界各国的军事后勤立法体制不尽相同。美国实行4级军事后勤立法体制:国会制定、颁布军事后勤法律;总统制定、颁布军事后勤行政命令;国防部长制定、颁布军事后勤方面的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制定、颁布军事后勤条令、条例。英国议会制定、通过军事后勤法律;国防部制定、颁布军事后勤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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