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后勤法及其制定、实施制度的总称。是军事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后勤法制,由一系列调整军事后勤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军事后勤立法制度、军事后勤法实施制度组成。①军事后勤法。包括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组织和公民在军事后勤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武装力量组织内部在军事后勤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两大部分。②军事后勤立法制度。指保证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军事后勤法律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军事后勤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军事后勤立法程序制度,军事后勤法律规范文件效力等级制度,军事后勤法律规范文件发布、生效和废止制度,军事后勤法律规范文件解释与备案制度等。③军事后勤法实施制度。指保证军事后勤法得以执行和遵守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军事后勤法的执行制度,军事后勤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军事后勤法的咨询服务制度和军事后勤法的宣传教育制度等。
军事后勤法制的基本要求是:①有法可依。指各项军事后勤活动、各类军事后勤活动主体都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军事后勤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②有法必依。指军事后勤法律规范一经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颁发,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各类军事后勤活动主体都必须在军事后勤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规范约束自己,严格依法办事,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③执法必严。指军事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督促、检查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军事后勤法律规范真正贯彻实施。④违法必究。指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坚决实行处罚和制裁,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4个方面的要求,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忽视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军事后勤法制建设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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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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