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军事后勤法律规范文件。是军事后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军事后勤规章的重要依据。其表现形式通常为条令、条例、概则、规定、规则、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后勤法规制定权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发了许多重要后勤法规或包含有大量军事后勤条款的其他军事法规。如: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服务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关于部队驻用房地产的几项暂行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油料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的《国防交通条例》等。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全面开展,军事后勤法规数量将逐步增加,质量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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