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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管理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阅读:426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宗旨、要求精神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等的具体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和法律义务,除发生食物中毒时应进行现场处理(参见“食物中毒急救与调查”条) 外,尚必须以技术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各项管理工作。食物中毒管理工作的总目标是降低食物中毒发病率和病死率,并于食物中毒责任者和受害者之相互关系中,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加强食物中毒管理在我国目前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一,食物中毒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仍然是食源性疾患的主要内容,是对消费者的重要危害,是食品卫生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十分明确地把食物中毒管理和预防工作摆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第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飞跃发展,人民的食物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动物性食品比重不断上升,食品的多渠道经营、食品制售业迅速发展,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机会也会明显增多。因此,食物中毒管理工作必须跟上新形势发展要求。第三,从食品卫生法实施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担负的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的任务,已不只是为人民服务的道义责任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且也是对人民应负的一种法律义务。当人民生命健康受到食物中毒威胁与损害时,有承担法律出证义务,以体现国家对人民健康负责。为了不断降低食物中毒的发病率、病死率,减少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和社会经济损失,必须做好下述工作:

(1)建立健全的食物中毒报告组织和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试行办法”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协助建立组织,制定工作制度,使发生中毒单位和中毒病人经治单位,把每一起食物中毒均及时准确的向本机构提出报告。减少食物中毒漏报率,应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自身和法定报告单位是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决不应单独看管辖地区食物中毒发病率减少,尤其不能在掩盖漏报率的情况下,奖励发病率的“下降”。对因漏报而贻误食物中毒抢救和处理时机,造成病死率增加、食物中毒蔓延及其他后果者,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建立系统完整的食物中毒技术档案: 每一起食物中毒的发生经过、现场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临床和实验室诊断、中毒原因与责任关系、经验教训和后果处理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总结、编号、存档。每年或一个历史阶段,应对此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找出中毒发生规律。如多发的食物中毒类别、食物种类、中毒原因、多发人群(单位)与季节等。此种档案既是报导食物中毒管理的珍贵资料,又是从实践中学习食物中毒管理的好教材,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

(3)制定年度食物中毒预防计划: 这种计划是根据本地食物中毒历年档案分析,明确当地食物中毒发生规律制定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按计划应有重点地开展对食品制售业的管理人员、工人、炊事员和服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食物中毒法定报告员等进行培训,使他们切实掌握与本身职务有关的,食物中毒预防和调查处理等知识技能和法定义务,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食物中毒预防知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和主动作用。

(4) 做好抢救处理食品中毒的准备工作: 尤其于食物中毒多发季节。年节、假日和庆祝活动时机,作好业务准备和组织准备十分重要,一旦食物中毒暴发,可立即投入工作,把握时机,控制蔓延,减少损失。应指定专人,负责食物中毒抢救处理,以利提高工作效率。

(5) 提高食物中毒的调查、检验和处理工作水平:争取上报的每一起食物中毒均能得到及时调查处理和确诊,减少以至消灭食物中毒案例中的 “未调查”、“未检验”、“原因不明”、“食品不卫生所引起”等一类字样,不断提高确诊率和科学水平。上级有关部门应对此拟订评比考绩指标,采用表扬批评手段,提高工作质量。

(6)注意食品市场动态信息:如大批食品调入、积压、处理,单位或人民反映,易中毒食品上市(如鲐鱼、海杂鱼混河豚、雨后采蕈类)等。均应及时采取食品卫生措施,防患于未然。

(7)建立食物中毒管理的岗位责任制: 围绕降低食物中毒发病率、病死率、漏报率、漏检率、提高确诊率、抢救处理水平、档案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等客观指标,在工作人员中建立业务考核与奖惩制度。

(8) 提高食物中毒管理人员素质: 培养他们以人民生命健康的保卫者的觉悟进行工作。

(9) 履行法律出证义务:涉及食物中毒的法律诉讼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出证义务。出证必须客观、实事求是和有法律条文根据。食物中毒档案应是出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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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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