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膳是具有治疗效果的食品,因而一种药膳多半只能适应与辨证相应的机体状态,虽然亦是 “膳食”,但它仍有其适应证,应正确辨证与施膳。因此,配伍就必须注意其禁忌。
未经辨证,不宜混施。药膳毕竟是一种疗效性的膳食,应在辨证指导下运用,不可混同寻常餐食随意长期进食。如附片炖狗肉为补阳膳,适用于肾阳不足、四肢欠温的体质,若心烦失眠、目赤眼胀、虚热盗汗等具有阴虚特点的人则不宜进食。
相恶相反,尽量避免。相恶、相反是药物配伍中的“七情” 内容。一种药物能降低另一种药物功效的称“相恶”,两种药物相配合能产生毒性或不良反应为“相反”。由于每款药膳所用药物本就不多,常为2~3味,必须十分强调药物所承担的主要功效,不能允许相恶、相反的原料配伍,从而使药膳功能丧失。如人参恶萝卜,萝卜能耗气降气而减低人参补气功效,这两种原料就不能同时配伍组合。至于作用相反的药物,则更不容许在药膳中出现。因此,中药的“十八反”“十九畏”应当列为药膳的禁忌。至于一些传统的禁忌,如猪肉反乌梅、桔梗,狗肉恶葱,羊肉忌南瓜,鳖肉忌苋菜,鸡蛋、螃蟹忌柿、荆芥,蜂蜜忌葱,等等; 还有现代的一些认识,如胡萝卜、黄瓜等含分解维生素C的成分,不宜与白萝卜、旱芹等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配伍,牛奶等含钙高的食物不宜与菠菜、紫草等含草酸多的食物配伍,这些都可作为药膳配伍禁忌的参考。
身体状态特殊时要注意药食宜忌。不同的体质应用不同的药膳,这属于辨证范围,如阴虚内热者不宜温阳助火。但某些特殊的身体状态,如女性的经期、孕期,属于正常的生理变化,但又与平常的体质状态不同。此时,中药应用中的 “妊娠禁忌”同样应列为药膳禁忌。至于一些基本原则,如 “产前不宜热,产后不宜凉”,在疾病状态下或可以治病为主,不必十分顾及这一训诫。但在正常状态下,这种原则应是必须尽量遵循的,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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