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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给自己或子女接种疫苗的个人,是否曾被认为对使其他人接触疫苗可预防疾病负有责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阅读:115 评论:0

选择不给自己或子女接种疫苗的个人,是否曾被认为对使其他人接触疫苗可预防疾病负有责任?

生物伦理学家和法律专家就不接种疫苗可能造成潜在危害的个人责任问题进行了辩论。请考虑以下场景:一名幼儿的父母担心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三联疫苗的安全性,因此选择不为该幼儿接种疫苗。随后,在2015年麻疹疫情暴发期间,这家人去迪士尼乐园游玩,然后回家。该幼儿很快就出现了发热和感冒的症状(麻疹出疹前的第一个症状),所以父母带该幼儿去看儿科医师。当时候诊室里有几个孩子,其中一些是1岁以下的婴儿,他们还太小,无法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三联疫苗。后来,其中一个婴儿得了麻疹,病得很重,最后在医院住了几天院。受影响的婴儿的父母认为,未接种疫苗的幼儿的父母应对所发生的一切负责。受影响的婴儿的父母可否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美国民事责任法,人们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未接种疫苗的儿童的父母对另一名(群)儿童被传染疾病负责。这个案件的论点是“是否违反了法律义务”。一些法院认为,任何自知患有高传染性疾病的个人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要么提醒他人,要么自己阻断传播。然而,在迪士尼乐园的例子中,那对父母是否知道他们的孩子感染了一种高传染性的疾病,我们并不清楚。

这里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原告确定因果关系的能力:他需要证明未接种疫苗的幼儿感染的麻疹病毒与受影响的婴儿感染的麻疹病毒是相同的。如果未接种疫苗的幼儿是婴儿患麻疹之前社区中唯一的麻疹病例,那么就更容易将这两个病例联系起来,幼儿将是婴儿接触的唯一病例。感染越普遍,确定因果关系就越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认为个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将传染病(例如疱疹)传染给他人,那么他就对此负有责任。没有法律先例判定未接种疫苗的儿童应对使另一名儿童接触传染病负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父母在其子女感染可治疗的疾病时拒绝让子女就医,从而导致子女受到伤害,则父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先例有2014年的“宾夕法尼亚州诉沙伊布勒”(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v.Schaible)一案]。在“宾夕法尼亚州诉沙伊布勒”一案中,子女因感染疾病而死亡。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父母在疫情暴发的情况下拒绝让其子女接种疫苗,法院也可能以疏忽照顾儿童的罪名提起诉讼。

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不追究过失责任”的方法,以此强加不接种疫苗的决定的成本,而不是围绕责任辩论。在实践中,这将形成与不接种疫苗的估计成本(例如,与疫苗可预防疾病相关的公共成本)相等的税费,这类似于向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骑手收取更高的注册费。有人建议,从此类费用中积累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疫情暴发时产生的公共成本费用。还有一些人建议提高不接种疫苗的个人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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