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加拿大

《加拿大外资政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79 评论:0

加拿大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本国资本积累不足,国内金融市场无力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庞大资金,而需要外国的补充来源。因此,加拿大从1867年自治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始终对外资的输入大开方便之门。这一方面使加拿大的经济建设有了资金保证,但同时又使加拿大成为世界上外国资本渗透规模最大的国家。许多经济部门被外国控制,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收支恶化。因此,加拿大政府不得不采取反对外资渗透和控制的政策。

加拿大政府的外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放”政策,二是反外资渗透和控制的政策。

首先,“开放”政策。这包括多方面的吸引外资政策。一是从自治成立之初,政府就实行任何外国投资者都可以自由地进入加拿大的政策。二是在税收等方面实行鼓励资本输入的措施。①英联邦特惠关税规定:英帝国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者免税,或者只征远低于从非帝国成员国进口的关税。②最惠国关税比英联邦特惠关税税率高,而比一般关税税率低,它适用于同加拿大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自加拿大——美国贸易协定生效起实行。③一般特惠关税,70年代后,为加强同第三世界的贸易联系,从1974年7月1日起,对一系列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套新税率,即一般特惠关税,它比英联邦特惠关税还要低,比最惠国待遇关税低三分之一,它适用于从指定受益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大多数制成品和半成品,但纺织品除外。

第二,反对外资渗透和控制的经济政策,正式建立关税保护制。采取的保护关税的主要措施有:①估价程序:海关法规定,据以征税的货值,不是根据进口货单开列的货价,而是根据这些商品在假定的“公道市场”上的卖价。这个估价方法是使出口国不能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出售;②反倾销法:海关对低于正常价格并已经或将会造成本国生产损失的进口商品有权向反倾销法庭提出诉讼。反倾销税纳税额约等于倾销利润。另外,还实行进口限制等。

颁布各种政策法令限制外国资本的扩张与控制。1960年政府提出了“加拿大人参加条款,规定石油和天然气矿区只准租给年满21岁的加拿大居民和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公司(条件包括公司股份至少50%属加拿大居民所有等等)。1964年政府修改了《保险、信贷和信托公司法》,规定非加拿大居民持有这些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四分之三的董事必须是加拿大正式居民等。1967年政府对银行法进行修订,又增添了新的限制规定:任何外国人不得在加拿大开办新银行;任何个人持有的银行股份份额,不得超过10%;外国所有权已占25%以上的银行,其业务扩张不得超过专门的为之确定的限度。另外,60年代加拿大政府为限制外资控制采取的有关措施还有:1963年的航空管制法案,1965年的所得税法案和关税法案等。

1970年春,在《格雷报告》的推动下,1973年11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外国投资审查法”。法案授权设立一个外国投资审查局,负责审查外国在加拿大进行的投资。审查的任务是甄别某项外国投资对加拿大是否具有“重大利益”。甄别的准则主要有五条:对加拿大就业水平的影响;加拿大人参加的程度;对工艺发展的影响;对竞争的影响;是否符合加拿大经济与社会政策。如果在以上5个方面对加拿大具有“重大利益”,则建议批准,否则将予否决。甄别工作首先由审查局进行,随后根据甄别结果向工商贸易部长报告,由部长向内阁提出建议,最后由内阁作出批准或否定的决定。

审查法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专门关于吞并事件的规定。第二部分是把甄别范围扩大到外国在加拿大创办新企业的投资,包括在加拿大的现有外资公司向本行业外扩展业务的投资。

加拿大政府的吸引外资政策,对加拿大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外国投资审查法的实行,是加拿大历史上外资政策的重大转折,它确立了加拿大对外资的全面管制程序。其限制外资政策的主要目的,并非阻止外国投资,而是尽可能限制外资对本国的不利影响,以从外国投资中给加拿大谋得更大的利益。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jianada/20221210165.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