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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矿业政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70 评论:0

为充分发挥国内矿产资源的优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发展矿业,并为发展矿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加拿大的矿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实行矿业权公有的原则。早在1867年实行联邦制后,当时的安大略地方政府就沿袭了英属加拿大时期矿业权非私人所有的制度。但为了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政府决定向矿业界开放公有土地,待发现矿藏后,再由政府主持评估作为公产的矿藏价值,并根据“不撵走投资者”的原则把握适度的开发税率。这一政策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即在坚持“天赋的自然资源归公众所有”的前提下,在执行过程中,要顾及有利于加快开发资源、扩大就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等问题。

第二,确立矿产资源地方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为了妥善解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矿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规定:“所有土地、矿山、矿物原料和矿区租让费都属于加拿大各省支配”。虽然这一规定使大部分矿产资源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是中央政府有最高的立法权,使它能在更多的方面进行干预和影响,调节两级政府的权益。如二战中,中央政府曾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作为战略物资的镍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干预。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中央的有效干预和国家的所有权,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第三,鼓励向矿业投资。各级政府虽然不直接经营矿业,但是在矿业发展中起着相当的作用。它掌握着资源所有权和各种基础设施,从各个方面鼓励向矿业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以扩大财政税收来源。其鼓励措施主要有:向矿业界开放非私有土地;简化发放许可证手续;减少各种税收;允许延长矿区使用年限;免征矿区使用费;同时还注意利用外资发展矿业。

二战后,在坚持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加拿大政府于60年代末调整了矿业政策,主要内容有:①在合资企业中增加本国资本的份额;②加强对加拿大员工的培训和任用;③由中央政府加强通报情况;④鼓励各跨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多出口而不必顾虑总公司的不同意见;⑤支持各分公司在当地自主开展更多研究和开发工作;⑥提高矿产品出口前的加工程度。从而将增加矿产出口量和提高其出口前的加工程度结合起来,使矿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

从80年代起,西方经济的缓慢增长把矿业也驱入“夕阳产业”之列,使它面临长期不景气的严酷现实。为此,加拿大政府再一次调整了矿业政策,使其照顾到以下几个方面:①能有利于技术和管理的研究和开发;②能加强矿产品贸易和市场竞争;③能促进矿业生产的多样化;④能与地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中央政府决定每年拨款3千万加元来资助各种工艺技术经济情报研究项目,它们涉及到提高生产率、改善劳动保护、优化生态环境、论证发展规划、促进对外贸易等若干方面。

1987年5月,国家能源矿业资源部长杰拉德·麦瑞林在矿业政策纲要中提出:首先,使矿业在一个合理和平稳的财政、税制和行政管理环境中运行,在吸引外资方面不再坚持国内资本占50%以上;第二,把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视为发展各地区经济的基础,因为开发各边远地区往往是从开办新矿山开始的;第三,把应用先进工艺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带入矿业,争取保持加拿大在开发矿产和加工矿产品领域中具有先进工艺水平的地位;第四,在世界市场萧条使得依靠出口产品来生存和发展的矿业职工处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帮助他们;第五;促进矿产品和金属材料继续向传统市场出口和开辟新的市场;第六,及时向矿业公司提供准确的科技和经济信息。

加拿大政府在继承本国历史上矿业政策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及时调整其矿业政策,从而促进了矿业生产的发展。加矿业十分发达,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1989年,产量居世界第一的有锉、锌,产量居世界前四位的有钾盐、镍、钛等十几种矿产。矿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其产值的70%。矿业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加拿大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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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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