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司制度
在我国古代,中原的周边都聚居着少数民族,通常以西羌、北狄、东夷、南蛮的名称来泛称。而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则呼其为首领、酋长、土酋、王、汗(蒙古)等。对于这些民族的分布来说,则以部落所用名称来区分,当然,他们的部落也有大小、强弱的区别,故而部落首领、酋长也就存在着大小首领、大小酋长的现象。
那么,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原本叫首领、头人、酋长、土酋等,后来为什么又叫作土司了呢?
这要追索“司”这个词的概念,还要追索到元朝对少数民族的政策。
“司”的词义,一是掌管,比如司机、司仪;另外一个就是官署的机构名称,如唐代尚书省的下属机构设司;宋代的殿前司,明、清两代的都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现代部属的司级机构。
元代对云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的是“以土官治土人”的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的行政机构,其长官统统由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中的土酋、土官担任,这就出现了“土司”“土司制度”的称呼。
到了明、清两朝,除了沿袭元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行政机构的做法以外,又在民族聚居地区的府、州、县设置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甚至底层机构的驿、巡检司都有土驿丞、土巡检的土官。
明代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隶属于兵部,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则隶属于吏部。
土司制度实行的是世袭制,朝廷颁赐符印,并有明确的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严格的制度。
土司除了直接对朝廷负责以外,在他的领地内实行的是封建领主甚至是奴隶主制度的统治。
由于“土司制度”是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制度,在历史上也曾经起到了稳定边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演绎了土司们纷纷朝贡争取分封的故事;演绎了不少争夺领地的故事;更演绎了许多父子间、夫妻间、弟兄间、子侄间甚至妯娌、妻妾间争夺土司职位的故事;当然也还演绎了不少反叛朝廷、攻府夺县杀害朝廷命官的故事,同时也就导致了朝廷不断地平叛杀戮,不断地出台改土归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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