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赐伤残将士
战争的结局不仅仅是胜败,它除了死伤敌我双方将士以外,会伤及无辜百姓,要消耗大量钱财物资,同时还会毁坏自然生态环境。
在中国历史上,凡是有为的明君,都要对战争的善后进行适当的处置,比如论功行赏将校士卒、抚恤阵亡将士、救治补偿伤残将士、免除战区税赋、恢复战区建设等。
明朝的开国皇帝太祖朱元璋对南征云南的将校士卒实行了严明的赏罚,适度的给赐,实时的兑现政策,故而出现了将校士卒用命、妻子父母支持、战区民众拥护的现象。对于在南征云南参战中受到伤残甚至病卒的将士,朱元璋都给予了应有的补偿赏赐:
洪武十五年三月乙丑这一天,赐宁国卫指挥佥事陆达织金文绮二十四匹,钞百锭,以征云南战伤故也。
洪武十七年三月癸未这一天,赏赐南征云南受伤致残的将校:指挥,钞五十锭,织金及杂色文绮五匹,绢十匹;千户、卫镇抚,钞四十锭,织金及杂色文绮四匹,绢八匹;百户、所镇抚、司仗,钞三十五锭,织金及杂色文绮三匹,绢七匹;散骑舍人,钞十锭。
对于南征云南回到原籍的将校,仍然给予赏赐:指挥,钞三十锭,织金及杂色文绮三匹,绢五匹;千户、卫镇抚,钞二十五锭,织金及杂色文绮二匹,绢四匹;百户、所镇抚、司仗,钞二十锭,织金及杂色文绮一匹,绢二匹;散骑舍人,钞十锭;军士赏钞、布。
至大理、建昌者:人赐钞九锭,布二匹。
至楚雄、云南、临安、曲靖者:人赐钞八锭,布二匹。
至沾益、乌撒、东川者:人赐钞七锭,布二匹。
至毕节、七星关、芒部者:人赐钞六锭,布二匹。
至贵州普定、盘江、黄平、平越者:人赐钞五锭,布二匹。
至重庆、泸州、叙南、永宁及疾病寄留并守船者:人赐钞锭。
其舍人、力士、军吏、兽医各以所至之地给赐,并与军士同。
逃而复征者,各半之。
至常德、沅州等处未征战者不给。
发守大理等处,已曾就被给赐之而还者,照其所至地方如数给之,仍发原卫守之。
其战亡及病而死,有父母妻子弟侄者,人钞十六锭,布四匹;只有妻子者半之。
被创重者,人钞十二锭,布二匹。
轻者,只依所至地方给之。
八月壬辰,重庆卫指挥佥事刘胜征云南被创而还,赐织金文绮四匹、帛八匹、钞六十锭。
(以上据《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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