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大企业在资金、设备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带动整个经济发展,韩国政府实行了偏重大企业政策。
韩国政府的偏重大企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采取各种措施扶植大企业的发展。50年代的李承晚当局,主要是通过归属财产、援助物资的廉价收买、当局原有美元的优先贷款等措施来扶植大企业的。如李承晚当局将1953至1961年美国给的价值17亿美元的“援助”物资和设备的绝大部分,作为本地工业加工原料等廉价地卖给了私人大企业。60至70年代的朴正熙政府,是用信贷、税收、重点投资和出口补贴等多种优惠优先政策来扶植大企业的。如70年代中后期,朴正熙政府给综合贸易商社的十大垄断集团以税收、融资等优惠和发展重化工业和国外建筑行业等方面的优先。从而使这十大垄断企业发展更快,实力更加雄厚。80年代后,全斗焕政府以对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间接支持替代对企业的各种直接特惠金融支持。
第二,将偏重大企业政策与重点发展战略相衔接。确立重点发展战略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战略产业的优先发展,偏重大企业政策更偏重战略产业中的大企业。如1972年确立了重化工业重点发展战略后,朴正熙政府规定,银行等有组织市场的贷款主要给予大企业,特别是优先照顾重化工业的贷款,并将其贷款成本大大降低。在投资方面,1977至1979年,重化工业投资占投资总额的78%,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大企业。
第三,通过颁布有关法令,来保证偏重大企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二战后,韩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发展大企业的法令条文,如《钢铁工业发展法》、《机械工业发展法》、《电子工业发展法》、《造船工业发展法》等,其中都有偏重大企业的规定。
韩国政府的偏重大企业政策,主要实行于70年代之前朴正熙政府时期。这一政策的实行,对韩国第一次经济起飞起了重要作用,它使韩国建立起了产业的基干,支撑和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保持了经济持续上涨的趋势。但同时,这一政策也带来了大企业过度膨胀,经济结构失衡的不足。而且,由于政府过多地保护和支持,使这些大企业开始出现投资过剩、物价和工资上涨、企业经营效益下降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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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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