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条例》规定,工矿业及运输行业中,长期雇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建筑行业中,长期雇员不足200人的企业;商业和服务行业中,长其雇员不足20人的企业,皆属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韩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困难,不时困扰着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影响韩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韩国政府实行了扶植中小企业政策。
李承晚、朴正熙政府时期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扶植中小企业:
首先,以融资政策保护和扶植中小企业。这些政策大部分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制订的。1954年,李承晚当局制订了《中小企业生产资金提取大纲》,1956年制订了《中小企业扶植大纲》。1958年制定了“小规模工业技术合作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1961年朴正熙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银行法》。
第二,政府建立管理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1960年,政府特在商工部增设中小企业科,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审议会,作为咨询中小企业政策的机关。1960年7月成立了中小企业中央团体联合会,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的组织工作。1967年2月成立了总统直接指导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次年将商工部的中小企业科升格为中小企业局。这些机构的建立,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扶植中小企业政策的研究和贯彻。
第三,帮助改善中小企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系统化。1962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政策,促使中小企业及时改善结构。1964年商工部制订了“选择专业化行业及建设基金使用原则”。之后,中小企业银行又制订了“专业化设备资金借款要领”,设立专门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实现专业化、系列化。1969年1月商工部重新修订了“专业化系列化选择标准”。截止到1970年末,在机械、金属、纤维工业中共规定300个产品系列化行业,给予支持资金12亿元。
第四,帮助中小企业推销产品。为保证对中小企业各种支持措施的落实,1970年2月22日,政府公布了“中小企业产品购买促进审议会规程”,规定引导“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公共团体及当局投资机关的物资调配部门,购买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为增加中小企业主的合同订货机会,在商工部设立“中小企业产品购买促进审议会”,由商工部次长等任审议会委员长,帮助中小企业推销产品。
第五,通过建立和发展地方工业基地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有关中小企业有选择地迁入不同的工业基地,发展其生产;利用农村、城市周围的闲散劳动力以及开放地区的社会设施,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70年代末,由于大企业的过度膨胀造成国民经济结构失衡,因此,政府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和它们与大企业的关系。1978年制订了“中小企业振兴法”,1979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振兴公团,设立了中小企业基金,以支持中小企业的现代化。
以上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协调大中小企业的关系,实现产业间的系列化和协同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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