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国有化”的企业,到70年代其发展都遇到了困难,韩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也是如此。这些国有化企业发展的实绩似乎表明,成熟商品经济下的国有化已经走到了尽头,于是西方各国国有经济部门中又出现了“非国有化”的倾向。许多国有化部门和国有化企业面临着经营不善和赔钱的困境,给政府加上了沉重的补贴负担。究其原因,除了政策方面以外,主要在于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有问题,任何经济要素一旦纳入“国营”的范围,其竞争性和效率性便遭到扼杀。韩国是以出口创造实力的开放型新兴工业化地区,加上其内部的国有金融企业与新经济条件的摩擦,使西方的企业非国有化浪潮对韩国的银行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家麦金龙和肖曾考察韩国,并以其“金融深化”理论指导韩国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韩国商业银行的非国家经营,是这一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韩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实行“非国家经营”是从1972年开始,其非国有化进程是在1980年初加快的。韩国的商业银行是根据“普通银行法”和由通货委员会颁发的其他条例而建立和经营的银行机构,它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1985年6月末,商业银行占全国全部金融资产的60%,占全部存款的59%,到1986年6月底,韩国共有商业银行17家,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有7家,其存款占全国存款总额的78.8%,足见其在全国金融体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当时,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进行经营方式结构变革的两个条件:一是中央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较为完善。1970年以前,韩国银行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其他直接控制手段进行宏观金融调控。1982年以后,直接控制系统由间接调控系统所取代。除准备金和信贷总额控制外,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利率政策和其他一些间接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地运用。二是非金融部门的市场比重很大。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时,金融系统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对国民经济发挥作用和提高自身的效率。
1972年,作为全国性商业银行走向民营化的第一步,政府把手中持有的“南朝鲜商业银行”的股份出售给南朝鲜商人联合会。这家商业银行的非国有化于1980年年初开始加快,当时政府采取一种全面管理经济的新方法,更强调私人部门的作用。到80年代初,政府还持有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股权。进入80年代后,政府将这些股本进行出售:1981年6月是汉尼银行,1982年9月是韩国第一银行、汉城银行,1983年3月是朝兴银行。
在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非国有化的同时,韩国政府又批准新成立两家银行,以鼓励银行间进行竞争,它们是1982年7月由日籍朝鲜人投资建立的新韩银行和1983年3月由韩国企业家和美洲银行合资成立的韩美银行。1985年韩国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都实行了民营化。
在实行民营化后,为了促进银行自治,政府修改了“普通银行法”,并于1982年11月废除了银行管理临时法规;为保证银行的公共责任与防止银行被少数大股东所控制,政府取消了中央银行有权提拔或撤销银行高级官员这一“银行监督人”的权利,并规定单个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8%。这表明,政府对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不仅在财产的所有权方面实行非国有化,而且在人权方面也保证了商业银行的“非国有化”。而控制单个股东的持股数额,则是为了防止银行从国家的集中走向某些个人的集中,从而保证在相对分散、民主协商的条件下作出银行经营的决策,这也从总体上体现了分权的原则。
韩国的大型商业银行民营化,促进了全国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并使其自身效率得到提高。这一改革不失为一个成功的尝试。实行民营化以后,7家银行的国内外业务都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就其机构的分布来说,仅1985年7月,7家银行的国内分支行已达788家,海外分支机构有43家,海外附属机构有8家,足见“民营化”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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