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摩罕·罗易(Ram Mohan Roy,1772—1833),印度早期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他的思想和活动对以后印度社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被尊为“近代印度之父”。
罗易生于西孟加拉胡格利县拉达纳加尔的一个富裕的婆罗门家庭里。他从小就在家里受到很好的教育。1783年,他被送到当时印度的文化中心巴特那去学习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研究伊斯兰的哲学和社会学。1786至1791年,他周游了今南亚次大陆各地,随各地的民间学者学习印度教教义和哲学,增长了见识。1804至1814年,他受雇于英国东印度公司,曾当过东印度公司收税官。他同英国殖民当局的交往中,接触了西方的基督教教义和资产阶级的进步思想。1814年,他从东印度公司退职,后定居加尔各答,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社会改革和宗教改革活动。1830至1833年,他作为莫卧儿皇帝阿克巴二世的代表和英属印度驻英国和西方世界的使节,常住英国。他陈述了阿克巴二世对英国国王和议会的不满,阿克巴二世给了他王公的称号。他用自己的作品、公开演说和同英法等国领导人直接交谈等方式,介绍印度的情况,受到好评。由于工作劳累,损害了他的健康,1833年9月23日,死于英国的布里斯托尔。
罗易是个语言大师和多产作家。他从小学习阿拉伯文和波斯文,并熟练地掌握梵文、孟加拉文、印地文。他对英语的造诣很深,还懂得法文、拉丁文、希伯来文和希腊文。他能用多种文字写作。主要著作和论文有:《一神论的赏赐》(1803年);《捍卫印度有神论》(1815—1819年);《论寡妇殉夫对话录》、《耶稣的教训——和平与幸福的导引》;《反对报刊限制法致高等法院和国王参事会的请求书》(1823年);《关于英语教育致阿默斯特勋爵的信》(1823年);《关于宗教宽容的论文》(1823年);《根据孟加拉法印度教徒有权继承祖先的财产》(1830年);《欧洲人定居印度问题的评述》(1831年);《印度司法和赋税制度的问答》。
罗易酷爱自由,鼓吹“天赋人权论”。他不仅认为个人拥有生活、自由和财产的天生权利,而且认为个人有道义上的权利。他赞扬英国民族享有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权利,热心于促进自由、社会幸福和理性主义。罗易作为一个印度教徒,主张宗教宽容和精神的独立存在,反对敌视异教,认为个人应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罗易特别强调公民应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1821年,他用孟加拉语出版第一份民族报刊《明月报》(周刊)。1822年,他用波斯语出版《镜报》。1823年,孟加拉总督约翰·亚当发布命令,声称未得政府允许,不得出版新闻报刊和其他定期刊物。罗易立即向高等法院和国王参事会提出请求书,强烈反对这个新的报刊法。他认为言论自由是“由我们长期拥有的国家法律坚定地赋予我们的无法估价的特权,不能因为有弊端而改变它。”他的请求尽管遭到殖民当局的拒绝,但不是完全没有成效。1835年,印度总督查卡斯·梅特卡夫爵士取消了对新闻报刊的各种禁令。
罗易反对封建社会的愚昧无知,主张男女平等,解放妇女。他对印度野蛮的封建习俗,特别是寡妇殉夫,歧视妇女的现象作了坚决的斗争。早在1818年,他发动了反对萨蒂制度的运动,这种制度强迫寡妇在死去的丈夫实行火葬时投火自焚。由于罗易的积极宣传,促使孟加拉总督威廉·本廷克勋爵于1829年发布命令,宣布萨蒂制度为非法。他还想方设法改善妇女的地位。他反对童婚,反对一夫多妻,支持寡妇再嫁,主张寡妇和儿子具有同样的权利继承丈夫的遗产,女儿可得遗产的四分之一。
罗易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27年,英国殖民当局颁布了一个《陪审团法》。这个《陪审团法》规定,在审讯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教徒时,基督徒可以作陪审员;而在审讯基督徒(无论是英国人,还是改宗的印度人)时,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不能作陪审员。罗易和当时的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一起参加了反对这个《陪审团法》的陈请运动。他还对改进印度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实行地方行政长官司法和行政分离的制度;扩大印度法院审判欧洲人的权限;编制各种法典,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必须从退休的司法官员和律师中挑选;强调需要有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为印度各界公认的刑法典;发行一种公报,报告法庭的诉讼情况;为了沟通司法官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用英语代替波斯语作为法庭审判的官方语言。
罗易反对封建的等级制度,主张实行社会平等。他认为“种姓分立抹杀了印度人民的爱国感情”,因此,必须改革这种以种姓分立为主要内容的等级制度。
罗易致力于印度教的改革。他强烈反对印度教的多神论和具有繁琐礼节的偶象崇拜。他以古代印度教的经典为根据,认为真正的印度教只崇拜一个“无定形的真神”。他的观点和学说遭到了正统的印度教徒社团、穆斯林和保守的基督徒的反对。为了捍卫他的观点,论证他的学说,他把不少古代印度教经典翻译成孟加拉文和英文。与此同时,他于1828年在加尔各答创立宗教会社“梵社”。1830年1月23日,他开放“梵社”会堂,并亲自为“梵社”会堂制定具体的信仰和行为法则。他强调不分种姓、肤色和宗教信仰,只要“行为端正、循规蹈矩、有严肃的宗教虔诚”的各种人都可进入会堂(会堂为“公共集会场所”)。会堂只崇拜一个永恒的、不可理解的和始终不变的“最高实体”,即非人格化的神。它是万有的创造者和保卫者。它不采用任何名称,适用于任何实体、任何人或人类社会。他主张禁止任何形式的偶象崇拜和祭祀仪式,不敌视任何宗教,尊重其他宗教的信仰和习惯。罗易所宣传的这种一神论的宗教神学观点,尽管仍是唯心主义的,但它反对印度教的偶象崇拜,取消印度教的各种清规戒律和对异教的敌视,要求实行社会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要求统一、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
罗易是近代西方教育制度的积极宣传者和推广者。他认为西方国家所以享有优越地位,是由于他们具有科学知识和自然哲学知识。所以,他极力主张印度应该放弃中世纪的经院式的教育制度,采用以英语为媒介的、以近代科学的方法、精神和思想进行教育的新的教育制度。他强调印度的出路在于利用欧洲的知识和成就,学会如何控制和征服自然。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817年1月20日,他在加尔各答创立印度(教徒)学院(后来发展为孟加拉管区学院),在那里首先实行英语教育,讲授自然科学等新的学科,在孟加拉传播西方教育和文化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823年,他写信给孟加拉总督阿默斯特勋爵,反对建立梵文学院和梵文的教育制度,对英国殖民当局企图同印度的封建势力结合起来,进行文化复古运动作了坚决的斗争。
罗易的社会政治主张具有改良主义的特征。他对英国殖民统治存在幻想。他认为英国统治会给印度人民经济上带来好处,所以他不但不想推翻它,反而希望能继续下去。但他并不认为印度应该永远臣服英国。他规定用宪政的方法进行政治鼓动,迫使英国殖民当局作某些让步,以扩大印度人的公民权和参政权。后来,印度国大党中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同英帝国主义的斗争,基本上延续了罗易的这条路线。
在国内,罗易虽然反对封建的等级制度,对落后的封建习俗进行了斗争,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情农民,要求包税地主柴明达尔减轻对佃农征收的地租,但他并不主张消灭封建地主阶级。
总之,罗易在积极宣传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反对印度封建社会的愚昧落后和黑暗统治,组织宗教会社“梵社”,主张法治,推行近代西方的教育制度等方面,无疑对当时解放人们的思想,为扫清印度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起了积极的进步作用。罗易不愧为“印度近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领路人”。但是,他那种不触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基础的改良主义理论,也对后来印度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作用。
象出鞘的剑一般的对手并不可怕,但是对于装扮成朋友似的敌人却要留神。
——印度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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