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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4 评论:0

联合国会员国。全称突尼斯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unisia)。曾为强大的奴隶制国家,突尼斯封建王国。后先后沦为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省,1881年成为法国保护领地。1956年3月20日宣告独立。1957年7月25日成立共和国。位于非洲北端。面积164150平方公里,1990年人口为800万。首都突尼斯。现行1959年宪法规定实行多党共和制。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称国民议会。中等经济收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989年1260美元。社会发展水平1989年在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序第50位。1956年11月12日加入联合国。1959、1960、1980和1981年任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曾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中心等联合国所属机构成员。已陆续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与联合国密切相关的独立组织。该国蒙古·斯陵1961年曾为第16届联大主席(参见斯陵)。1952—1961年,根据亚非国家要求和突对法国的控诉,安理会曾多次讨论其局势,呼吁停火。1961年8月联大在纽约举行第三次特别会议通过一项32国提案,重申安理会1961年7月22日“临时”决议,促请法、突两国立即举行谈判,按照宪章原则拟定和平协议措施,从突尼斯领土撤出一切法国军队。突主张修改联合国宪章,1971年曾参与建议联合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一项旨在修宪的建议,希望早日适当扩大经社理事国席位;赞成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反对利比亚的大陆架主张,1982年就此在国际法院控诉利;参与草拟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草案》;近年在联合国重大国际问题讨论等外交活动中,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呼吁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南部国家和北部国家在和平、公正和经济合作基础上的和平与进步契约,召开关于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的国际会议;支持召开在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中东和会,谴责以色列违反联合国有关决议,将苏联犹太人移往被战巴勒斯坦领土的阴谋,承认巴勒斯坦国,赞同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解决两伊战争的598号决议,呼吁国际社会为联合国决议的实施而努力;反对伊拉克侵吞科威特,反对大国军事干预,主张在阿拉伯范围内和平解决海湾危机,呼吁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坚决措施制止战争。突尼斯承担的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1989年前每财政年度约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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