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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活动集团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7 评论:0

美国社会中从事政治活动的一种组织,又称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其成员持有共同的观点和目标,通过代理人的各种活动对由政党组织的政府各部门,包括行政、立法甚至司法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以促成对本集团共同利益有利的立法和政策。这种组织于19世纪末出现,至今仍很活跃。起初这类组织的代理人的游说活动往往是在国会两院会议厅外的走廊或门厅进行,院外活动集团的名称由此而得。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管制院外活动法》(即立法改组法的第三篇),规定凡受雇从事影响国会立法活动的人与组织均应向国会登记,并定期报告其财产状况。1968年底依法登记的这类组织和个人达5798个。现在这类组织的活动已扩展到议员、州长、甚至总统的竞选中,形成没有一些强大的压力集团支持,任何候选人均不可能获胜的局面。较大的院外集团均在华盛顿和各州首府设立自己的办事机构。其活动除游说、出席调查会、听证会、提出立法草案、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大规模宣传活动等公开、合法的活动外,也包括秘密的非法的活动。着名的“洛克希德”案件便与院外活动集团有关。院外活动集团在美国各行各业、各阶层、各种族中都存在,有的是全国性组织,有的是地方性组织。它们分别代表工人、农民、妇女、黑人、老人、退伍军人、教会、企业乃至外国某企业或政府的利益。其种类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第一,长期存在的专业性、企业性或种族性的院外活动集团。这种集团有长期的奋斗目标,在一个目的达到之后,还会提出新的目标。这类组织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医学协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美国商会、全国农场主同盟、美国军团、劳联—产联、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等。第二,单一问题集团。这种集团只关心一个问题,或是范围很窄的问题。它随着问题的出现而产生,随着问题的解决而消失。这类集团有60年代反对越南战争的组织、反对堕胎的组织以及代表中国台湾当局利益的院外援华集团等。第三,公共利益集团。这种集团强调为争取和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这类组织有消费者联盟、美国人争取宪法行动组织、美国民权同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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