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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乡村自治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9 评论:0

印度农村普遍实行的地方自治制度,印度人称为评议会制,在历史遗留的“五老会”基础上建立。1950年印度宪法规定:“国家应采取步骤组织乡村之村评议会,并赋予必要的权力和权威,使之成为自治单位”。它是尼赫鲁政府开展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动员农村各阶层的力量,开发农村,改造农村。1958年政府规定,实施评议会制的五项原则:(1)应是一个从村到县的三级地方自治组织;(2)拥有实权并承担责任;(3)有足够的资金;(4)有权制订和实施各种计划项目;(5)有利于权力下放。1959年拉贾斯坦邦首先实行评议会制,此后其他各邦相继实行,到1965年,除个别邦外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印度的乡村自治,包括村、区和县三级自治机构。村评议会是基层组织,由一个或数个自然村的成年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务是制订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的合作耕种。区评议会是它的中层组织,由该区所有的村评议会主席组成,任期3年。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发展农业、畜牧业、渔业、乡村业和小工业、农村卫生的计划。地区开发官员及其他官员予以协助。县评议会是最高级自治机构,由该县的全体区评议会主席加上该县人民院、联邦院和邦议会的议员组成。任务是制定、执行和协调全县的开发计划。由县税务官及其他官员协助与监督。各级评议会都有一定数量的妇女、种姓和部族的代表参加。到1988年全印有十多万个村评议会,4076个区评议会,310个县评议会,从多年实行评议会制的情况来看,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许多评议会长期不举行选举,名存实亡。高种姓和农村富人把持评议会,贫苦农民没有发言权。一些政党把评议会当作达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因此,改革评议会的问题提上日程。1989年印度政府提出一项关于评议会制度的宪法修正案,在联邦院被否决。新政府上台后,表示将继续考虑制定、巩固和加强评议会制度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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