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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地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447 评论:0

印度独立后,国大党土地改革委员会于1949年提出耕者有其田,禁止出租、转租土地,以及限定土地最高持有额等建议。印度政府从50年代起推行土地改革。宪法规定,土地改革的立法及实施均由邦政府负责。

土改的主要内容有:1、废除柴明达尔中间人地土制。在印度约占耕地面积一半的地区实行这种土地制度。立法规定,佃农可以土地法庭裁决的价格赎买土地成为土地所有者,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原中间人地主可以自耕名义保留一定数量的土地。这项改革,从1950年开始,1960年基本完成,共有二千多万户佃农成为土地所有者。政府为此付出的赔偿费估算为5060亿卢比。许多原中间人地主设法逃避法规,继续拥有较多的土地。2、保障租佃权。中央政府要求减租,规定佃租只能占产量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并禁止夺佃,特殊原因(如佃农不交付地租)除外。各邦政府虽按中央要求先后通过有关立法,但基本上没有实行。许多佃农交纳的地租都比立法规定的高得多;地主为逃避立法中关于租种一定年限以上的佃农可取得永佃权或获得土地的规定,大肆夺佃或交换佃户,致使大批佃农沦为无地雇农。据估计,佃农中有82%的属于没有保障的暂佃农和分成农。3、规定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及分配剩余土地。1960年起各邦陆续制定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限额标准不一,均偏高,且有许多“例外”条款,地主逃避法规十分普遍。官方估计,至1972年全国约分配203万英亩剩余土地。1972年政府发布关于土地最高持有额立法的指导原则,要求各邦降低最高持有额。规定水浇地的限额应在10至18英亩之间,旱地为54英亩左右;一律以5口人之家为计算标准,超过5口的家庭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的一倍。还要求减少适用“例外”的条款。各邦据此立法,实施情况稍有进展。自1960年至1987年底,宣布的剩余土地共811.4万英亩,其中,443.1万英亩已被分配,近368.3英亩因各种原因尚未分配,超过最高持有额地大土地拥有者利用立法中的漏洞、“例外”条款、地权纪录不全等逃避法规,交出的剩余土地多为耕种条件不好的土地。近年此项改革已偃旗息鼓。

废除中间人地主制后,占地上万英亩的大地主和土地层层转租现象已不复存在,形成一批中小土地拥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封建势力,推动了农业生产。租佃改革和最高土地持有额的立法则未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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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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