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8月印巴分治后,印度政府为继承英国与尼泊尔的“特殊关系”,以1923年英国强加于尼泊尔的《永久和平与友好条约》为蓝本,于1950年7月31日在加德满都与尼泊尔签订的条约。共10条,主要内容有:两国政府应当彼此通报任何邻国之间发生的可能有使两国现有友好关系破裂的任何摩擦和误解;两国政府应当对在其领土内参与工业与经济发展和同这种发展有关的特许和合同方面相互给予对方公民与本国公民同样的待遇;两国政府同意对在对方国家领十内的公民在居住、拥有财产、参与贸易和商业、迁徙等方面相互给予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权利。在签订条约时交换的信件中,两国政府同意:两国政府都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对其中一个国家的安全有任何威胁,为应付这种威胁,两国政府将彼此进行磋商并设法采取有效的对策;尼泊尔要从印度或通过印度领土进口为这个国家安全所需要的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和装备,应当在印度政府协助和同意下进行;如果尼泊尔寻求外国帮助开发自然资源或发展工业项目,应当给印度政府和印度公民以优先权,只要印度政府和印度公民向尼泊尔提供的条件不差于其他外国政府和公民提供的条件。显然,这一条约使印度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对尼泊尔的外交和军事控制权,尼泊尔主权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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