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印度成为联邦制共和国。根据1947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的印度独立法,原英属印度实行印度、巴基斯坦分治。印度于1947年8月15日获得独立,成为印度联邦自治领。国民大会党领袖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任政府总理,原印度总督蒙巴顿任自治领总督。印巴分治前原印度立宪议会中属于印度自治领的议员组成印度立宪议会。1947年8月29日,立宪议会任命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8年2月向立宪议会提出宪法草案。立宪议会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印度宪法。1950年1月26日宪法生效,宣告印度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共和国。宪法规定印度共和国是各邦的联邦,当时由包括28个分为三个等级的邦组成。所有财政、国防、外交、国内安全等大权归共和国中央政府管辖。各邦享有一定的立法和行政权。宪法取消总督建制,设立总统一职作为国家元首。立宪议会一致选举印度国大党领袖拉金德拉·普拉沙德为共和国总统。尼赫鲁留任共和国总理。此前,制宪议会于1949年5月批准印度继续留在英联邦内的决议,宪法中未就印度与英帝国的关系作出规定,印度共和国仍为英联邦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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