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8日印度政府为继承英国在不丹的特权与不丹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以1865年和1910年英国强加给不丹的不平等条约为蓝本,确定印度和不丹的“特殊关系”,共10条,主要内容有:印度政府保证不干涉不丹内部行政事务,不丹政府同意在对外关系方面接受印度政府的指导;印度和不丹之间实行自由贸易;印度政府同意,不丹可以在印度政府协助和准许下从印度或通过印度进口武器、弹药、机器、军用物资和用品,只要印度政府相信不丹的意图是友好的,并且这种进口对印度不构成危险,不丹政府同意这类武器、弹药等不由不丹政府或私人输出不丹边境。印度曾利用该条约逐渐加紧对不丹的控制,引起不丹政府和人民日益强烈的不满。已故国上吉格梅·多尔吉·旺楚克和现任国王吉格梅·辛格伊·旺楚克多次声明,不丹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有权处理自己的外交事务。1978年不丹国民议会要求对条约进行重新谈判,没有得到印度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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