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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5 评论:0

意大利共和国现行宪法,1947年12月22日制宪会议通过,同年12月27日国家临时总统尼科拉颁布,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1861年意大利统一后,仍实施撒丁王国1848年颁行的钦定宪法,改称意大利土国宪法,一直沿用到1948年1月1日现行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施行为止。1943年7月,墨索里尼法西斯独裁政权崩溃,同年9月意大利投降。在驻意大利南部盟军仲裁下,意大利国王与反法西斯政党代表缔结萨雷诺协定。协定规定,埃马努埃莱三世国王将其权力让与其子翁贝尔托,1944年6月25日,摄政王以政令宣布:“俟全国解放之后,国家机构形式即由意大利人民选择。为此,将通过直接而秘密的普选方式,选出制宪会议议员,以制订国家新宪法。”1946年3月的摄政令宣布,同年6月2日选举制宪会议代表,同时将国体问题付诸公民投票决定。6月2日选出制宪会议代表556名,其中绝大部分是反法西斯政党和团体成员。6月25日制宪会议在自己的成员中任命一个代表各政党和各个政治运动的75人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该委员会经过160次会议讨论,在1947年1月31日向制宪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制宪会议对该草案经过近10个月的讨论和审议先后召开173次会议,作了1663处修改,在1947年12月22日秘密投票,以453票对62票的绝对优势予以通过。

为避免法西斯独裁制度再次出现,宪法规定几项基本原则:(1)国家机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2)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制;(3)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分开;(4)增设宪法法院,专门监督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5)设立最高司法会议,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6)在政府内部设监督和咨询机构,使政府处于多方面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之下。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除基本原则外,分为两篇,10章,共139条,以及附则18条。基本原则有12条,其中规定:意大利是民主共和国,其基础为劳动;共和国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不可侵犯,并要求其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团结的神圣义务;所有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均有同等的社会尊严,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和国承认全体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利,并促进实现劳动权利的条件;共和国承认并促进地方自治;共和国以特殊条例保障各少数民族语言;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自在其范畴内独立自主;一切宗教在法律上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共和国国旗为意大利三色旗等等。第一篇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公民关系、伦理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4章42条。第二篇为共和国国家机构,其中有众参两院、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区省市、宪法之保障等6章85条。附则为过渡性的最终决定,共有18条。

1948年、1953年和1976年对该宪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近年意大利各派纷纷主张修宪,改革国家机构。有人认为,议会实行两院制,办事效率低,议员人数多,主张改为一院制,减少人数,提高效率,节约开支。有的党派提出,国家元首应由选民直接选举,让人民亲自推举“第一公民”,从而加强选民和国家元首的责任感。有的主张增强执政党的地位,改变目前政府的脆弱状况,凡选票不足5%的小党不予分配议会席位。获得选票较多的大党可以分得更多的席位。尽管各党派在修宪问题上提出各种各式的方案和主张,由于这将牵涉到各党派的切身利益,因此大规模修宪并不是轻而易举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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