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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开发银行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45 评论:0

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开始营业的一家国际金融机构。其宗旨是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社会提供无息贷款,以资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88年底,成员国有44个,行址设在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据该行行章规定,每个参加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创始资本由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利比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主要产油国提供。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或其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下设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由11人组成,其中5人由4个最大的股东国派出,另6人由其他认股国的理事中选出。银行法定资本为20亿伊斯兰第纳尔(1981年约合22.77亿美元,伊斯兰第纳尔是伊斯兰开发银行的记帐单位,其与特别提款权价值相等),1982年实缴资本19.56亿美元。沙特阿拉伯、利比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科威特4个产油国认缴资本占全部认缴资本的70.13%。银行业务主要为资助成员国的发展项目和对外贸易中生产物资的进口,对从其它成员国进口货物给予优先资助。遵循《古兰经》禁止重利的原则,银行不办理有息贷款和存款,而是通过参与股份的方式资助发展项目,或提供只收管理费用的无息贷款。银行的成员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其中有19个成员国是被联合国确定的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截至1986年9月,伊斯兰开发银行共发放14.803亿伊斯兰第纳尔的项目融资和技术援助贷款,发放7笔无息贷款,共计2827万伊斯兰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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