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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99 评论:0

欧洲共同体与非洲的联系国和英联邦成员国签订的经济性协定。欧共体在1958年成立后,根据《罗马条约》附件《关于海外国家和领地与本集团联合的实施专约》的规定,曾与17个非洲殖民地作为联系国签订一项《执行协定》,有效期5年。其主要内容是:欧共体成员国与联系国之间,对进口商品逐渐取消关税和限额;欧共体成员国在联系国享有同宗主国一样的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利用资源与劳动力的权利;欧共体设立一项欧洲海外开发基金,总额为5.8亿美元,对联系国提供援助。这项执行协定于1963年到期。欧共体与非洲18个联系国(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达荷美[即贝宁]、加蓬、象牙海岸、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卢旺达、塞内加尔、索马里、多哥、上沃尔特[即布基纳法索]、扎伊尔)于7月20日在喀麦隆首都签订第一个《雅温得协定》。该协定有效期为1963—1968年,规定在有效期内,全部取消进口关税和限额;联系国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需与欧共体协商;保证欧共体成员国的投资和利润自由汇回本国;共同体取消从联系国进口矿产品的关税。协定保证了欧共体成员国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益。第一个雅温得协定期满后,1969年7月29日,欧共体与联系国签订第二个《雅温得协定》,期限1969—1975年。其内容与第一个协定相同,海外开发基金增加到10亿美元。与此同时,欧共体与英联邦成员国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订《阿鲁沙协定》(1969—1974年)。该协定内容较《雅温得协定》为少,只规定欧共体与三国在贸易上的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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