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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苏联莫斯科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8 评论:0

1970年8月12日由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外长谢尔与苏联领导人柯西金、外长葛罗米柯签订于莫斯科。这一条约的签订是勃兰特政府推行“新东方政策”的重要步骤。

1969年10月维利·勃兰特担任联邦德国总理,他积极推行“新东方政策”,谋求与苏联及东欧国家改善关系。10月28日发表施政演说,强调要与苏联“和平相处”。12月8日,西德与苏联开始“互不使用武力”问题的谈判,1970年7月26日,联邦德国外长谢尔率团去莫斯科,与苏联外长葛罗米柯开始正式谈判。谢尔在谈判中提出保留“德国的选择权”,把西柏林问题纳入谈判范围及有关波兰西部边界的提法等要求。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苏联在某些方面作了妥协。1970年8月11日,勃兰特访问苏联,与苏联领导人举行会谈。双方在会谈中都表现出改善双边关系的愿望,相互作了让步,于12日签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互不侵犯条约》。

该条约有一个前言和五条条款,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双方“认为它们的政策的重要目标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实现缓和,它们表示致力于促进欧洲形势的正常化和发展所有欧洲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并且这一地区现存的实际情况是它们的出发点”。第二条,双方“将在它们的相互关系和保障欧洲和国际安全问题上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目标和原则。据此,它们只用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争端并保证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在涉及欧洲安全和国际安全的问题及相互关系问题时放弃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条约最关键的是第三条,规定:“根据上面的目标和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致认为,只有在任何人都不破坏现有边界的情况下,欧洲的和平才能维持。

——两国承担责任:无保留地尊重欧洲所有国家在其现有国界内的领土完整;

——两国声明:它们不对任何人提出领土要求,并且今后也不会提出这种要求;

——两国现在和将来都认为欧洲所有国家的边界都具有不可侵犯性,这些边界系指本条约签署之日存在的边界,包括构成波兰西部边界的奥得—尼斯线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国界。”在莫斯科条约中,苏联作了有限的让步,换取很大的成果,即使联邦德国终于承认德波边界的合法性和两个德国边界的客观现实。

同年9月18日,勃兰特在联邦议院发表声明说,在柏林问题取得满意解决前,条约不能生效。苏联方面表示,这一条约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政策的榜样”。1971年8月,苏联在西柏林问题上作了重大让步,9月3日与美、英、法三国一起签订“柏林协定”。同年9月10—18日,勃兰特第二次访问苏联。会谈后发表的公报称,双方将促成苏联西德条约的批准,加速召开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推进东西德关系正常化,并使两个德国同时加入联合国。1972年5月19日,联邦德国议院批准该条约,5月31日,苏联批准该条约。由于莫斯科条约的签订,促进了联邦德国与东欧各国关系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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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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