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2月11日由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和捷克斯洛伐克总理什特劳加尔签订于布拉格,由此实现联邦德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关系的正常化。两国之间的对话始于1971年3月。由于双方对待1938年9月“慕尼黑协定”意见分歧颇大,对话一直未取得具体成果。分歧的焦点是捷方坚持慕尼黑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由该协定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无效。联邦德国政府认为,如果宣布慕尼黑协定一开始就无效,那将会给过去苏台德地区的德籍公民带来如从财产法的作用到叛国罪的指控这些“令人无法接受的法律后果”。西德政府声明慕尼黑协定不再有效,也不会再向捷克斯洛伐克提出领土要求,这个立场是一贯的。两国的谈判仍陷入僵局。在联邦德国与苏联的莫斯科条约和两个德国关系的基本条约签订之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对待慕尼黑协定的立场有所松动。1973年5月7日,两国外长谢尔与赫努佩克开始正式谈判。6月20日,双方草签条约。同年12月11日,两国总理勃兰特和什特劳加尔在布拉格签订《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关系条约》亦称《布拉格条约》。
该条约有一前言和6项条款。前言指出,1938年9月29日的“慕尼黑协定”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在德国纳粹政权的武力威胁下签订的”,“两国新的一代已成长起来,他们有权获得一个有安全保障的和平的未来”,“为发展友好睦邻关系创造一个坚固的基础”。第一条规定,双方宣布“在它们的相互关系方面按本条约视1938年9月29日的慕尼黑协定为无效”,从而避开了“从一开始就无效”的提法。第二条规定,本条约不影响1938年9月30日至1945年5月9日期间通行的法律;条约不涉及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的国籍问题;条约也不构成提出任何物质要求的基础。第三条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双方只用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争端并在相互关系中放弃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在第四条中,双方一致强调,它们的共同边界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侵犯的,相互无限尊重各自的领土完整;声明现在和将来都不向对方提出领土要求。第五条指出,根据双方的利益,双方将继续采取步骤,全面发展相互的关系,在经济、科学、科技关系、文化、环保、体育、交通和其他方面进一步扩大睦邻关系的合作。这一条约是勃兰特政府推行“新东方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条约签署当天,两国宣布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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