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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和苏联睦邻伙伴合作关系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96 评论:0

1990年9月13日西德外长根舍和苏联外长谢瓦尔德纳泽代表本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建立良好睦邻、伙伴和合作关系的条约》,是继9月12日苏、美、英、法和两德六国外长签订《关于最终解决德国统一问题条约》后德苏关系的一个重大行动。条约有效期20年。

条约分前言和22条。前言指出,缔约双方“意识到它们对维护欧洲的和平所负的责任,希望彻底结束过去,通过谅解和和解为消除欧洲的分裂作出重要贡献;第一条关于边界问题,“两国相互尊重它们的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两国重申各国人民和所有的国家都有自由地和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并且享有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确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第二条规定,两国“完全尊重欧洲各国现有边界的领土完整。两国现在不对任何人提出领土要求,将来也不对任何人提出领土要求。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两国都把欧洲各国的边界看作是不可侵犯的”。第三条规定,双方“将放弃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它们绝不用武力威胁另一方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首先动用军队来对付另一方或对付第三国。如果它们当中有一方成为进攻的对象,那么另一方将不向进攻者提供军事援助或其他援助”。第四条规定,双方致力于大大减少武装力量和人员,“在欧洲建立一种稳定的、低水平的均势”。第七至八条,规定两国最高级磋商每年一次,外长会晤每年两次,国防部长定期会晤和互通情况。第九至十五条,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德苏两国互利的经济、科技、环保、交通、航空和文化合作及简化两国公民旅行签证手续。第十六至二十条,关于两国法律事务的合作。该条约于同年11月9日戈尔巴乔夫访德时,正式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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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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