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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波兰华沙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3 评论:0

1970年12月7日由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和外长谢尔在华沙与波兰总理西伦凯维茨和外长耶德雷霍夫斯基共同签署,条约的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关系正常化基础条约》。这是勃兰特政府的“新东方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1969年10月28日,勃兰特政府发表声明,表示愿意同波兰政府会谈。三天后,外长谢尔又在一次谈话中强调同波兰这个邻邦实行和解的历史意义。1970年2月5日,联邦德国派出以国务秘书杜克维茨为团长的代表团去华沙,同波兰副外长维涅维茨进行预备性会谈。此后,又举行四轮预备性会谈。11月3日至13日,谢尔抵华沙与波兰外长耶德雷霍夫斯基举行正式谈判。双方很快就条约文本取得一致意见。

该条约有一个前言和五项条款。前言说:“考虑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经过了25年之久,波兰是这次大战的第一个牺牲品,这次大战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沉重的苦难;注意到在此期间两国的新一代(应保证他们有一个和平的未来)已经成长起来;希望为两国之间的和平共处与发展正常的和良好的关系建立持久的基础。”前言还就边界问题进一步指出,“意识到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和尊重欧洲各国在其目前的边界内的领土完整和主权是和平的基本条件。”条约第一条对边界作了规定:(1)双方“一致确认,1945年8月2日波茨坦会议决议第九章规定的走向,自施维纳明德稍西的波罗的海起,沿奥得河至劳齐茨的西尼斯河会合处,再沿(劳齐茨的)西尼斯河至捷克斯洛伐克边界的现有边界线,构成波兰人民共和国的西部国界。”(2)“双方强调它们现有边界在现在和将来的不可侵犯性,并相互保证无限尊重对方的领土完整。”(3)“双方声明,它们相互没有任何领土要求,并且在将来也不会提这种要求。”第二条规定:(1)双方“在相互关系中以及在保障欧洲与世界安全的问题上,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目标和原则。”(2)“双方将按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只用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一切争端问题,在有关欧洲与国际安全的问题上以及在相互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不使用武力。”第三条规定:(1)两国“将为相互关系的完全正常化和全面发展采取进一步的步骤,本条约是相互关系的巩固基础。”(2)“双方一致认为,扩大它们在经济、科学、科技、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合作是符合双方利益的。”第四条规定:“本条约不触及双方过去所缔结的或同它们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在华沙条约签字之前,勃兰特到华沙无名烈士墓和华沙犹太人区敬献花圈。条约签字后,勃兰特回到波恩发表声明说,西德波兰条约“将结束欧洲历史的一个黯淡的篇章,开始一个新的篇章”。华沙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联邦德国和波兰实现了关系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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