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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9 评论:0

1967年1月签订的一项约束缔约国仅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正式名称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3年,墨西哥向17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禁止把核武器送入或置于外层空间的条约草案。同年9月19日,苏联外长葛罗米柯在联合国18届大会上宣称,苏联准备采取步骤以防止军备竞赛扩展到外层空间,并表示愿与美国交换意见。第二天,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大会发表的声明中,对苏联为不使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进入外层空间要作出安排的建议表示欢迎,建议谈判代表拟定细节,以达到这一目标。1966年6月,在一系列秘密谈判之后,美苏代表向联合国提交关于利用空间的条约草案。草案经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几个月谈判,取得一致,产生的文件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9日通过。该条约经包括美、苏、英在内的五国批准后,1967年1月27日由63个国家代表分别在莫斯科、华盛顿、伦敦签署,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到80年代初,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已超过65个。

条约共17条,第一条宣告外层空间对一切国家的探索利用开放,鼓励各国促进国际合作考察外层空间。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不能依据国家主权要求,或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方法加以领有”。第三条规定一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服务。第四条禁止在外层空间存放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或在天体上或外层空间设置这类武器。第五条强调宇航员为“人类的使节”,不同国家的宇航员在天体上应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宇航员如遇紧急事故降落到别国领土或公海上,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第六条要求一国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国际责任。第七条规定缔约国应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以及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负责。第八条规定对在空间运行的物体及其上面人员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应属于注册国。第九条规定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避免对地球和天体环境的污染,并就此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与互助。第十条要求根据互相协议在平等基础上使各国有机会观察其他国家的发射物在空间的飞行。第十一条规定各国应将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向联合国秘书长和公众及科学团体报告。第十二条要求将一切外层空间的运载工具和在月球及其他天体上的装置在互惠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并受其检查。该条约还宣布向一切国家开放,任何缔约国家要想退出该条约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其他缔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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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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