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7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土地改革。在此以前,泰国历届政府多次颁布土改法案相继以失败告终,致使其农业生产相对停滞,农村高利贷猖獗,土地占有高度集中化,租佃现象增加,一些较落后地区农村生活状况恶化等问题依然存在。1973年10月军人独裁政权崩溃后,从中部平原到曼谷的农民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要求进行土地改革。1975年3月克立·巴莫政府再次制订农业土地改革法,设置部一级的农业土地改革局。土改法的基本内容是:把荒废的国有土地(包括王室赠送的土地)和通过赎买或征用得到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规定占有土地最高限额;加强用于赎买土地的信贷发放;在进行土改的地区兴建农业基础设施。1977年5月,政府发行第一批价值一亿铢的土改债券,用以筹集资金,从2970名地主手中购买土地。由于地价不断提高,政府难于购到土地,一些地区不得不以分配国有土地为主。加上对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限制过严,土地的征收手续繁琐等原因,使得第四个开发计划(1976—1981年)中规定的赎买和征地指标仅完成约30%;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原指标为100多万莱,实际完成72623莱,仅占7%;3634户农户分到土地,只占计划分地的11%。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70年代末的统计,全国500多万农户中约有一半(1500万人)面临无地或半无地的威胁,其中100万户为佃农或半自耕农,50万户为雇农。至1983年,全国有34个府的100个县被列为土改地区,土改实施范围从中部扩展到边远地区,受益农民约10万户。1989年9月,泰国政府修改土地法。新法案的特点是:使农村中的非农业人口(指农民的家庭成员)也能受益;扩大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限额;允许出售公有土地;简化行政手续等。有人估计,泰国土地改革还需较长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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