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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主权共和国联盟条约的制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250 评论:0

1990年上半年,苏联各加盟共和国脱离苏联独立的趋势明显增强。联盟解体危机迫在眉睫。为挽救濒于解体的联盟,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在6月12日联邦委员会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主权国家联盟的构想。他主张由中央与各加盟共和国分别签订协定,划分权限,原则上联盟中央只负责外交、国防以及某些经济活动和财务方面的工作。会议决定组成专门班子制定新联盟条约。11月,公布新联盟条约草案。此后数月,联盟条约(草案)几经周折,三易其稿。经过各方代表激烈讨价还价,在中央政府作出重大让步,共和国权限大大扩充的基础上完成定稿。1991年7月23日,《苏维埃主权共和国联盟条约》(正式文本)业经最后商定,8月15日在苏联报刊公布,定于8月20日开始签署该条约。

条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规定:缔约的每一共和国均为主权国家;苏维埃主权共和国联盟(苏联)是主权的联邦制的民主国家,在各平等共和国联合的基础上建立。组成联盟的国家各自保留自主解决自己发展的全部问题的权利;可自主确定自己的民族——国家体制和行政区域体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制度;在国际社会享有充分权力,有权同外国建立直接的外交和贸易关系,签署国际条约。第二部分联盟结构规定:加入联盟自愿,也可根据联盟宪法和法律程序自由退出联盟;承认签约时各成员国间的边界不可变更;并具体确定联盟中央的职权范围。第三部分联盟机关中规定:由两院——共和国院和联盟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联盟的立法权力。共和国院由各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派出的共和国代表组成,在表决问题时每个共和国拥有一张共同票。联盟院由全国居民按照拥有相同选民数量的选区选举产生。联盟院通过的法律,要在共和国院批准之后才能生效。规定联盟总统是联盟国家首脑,由联盟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联盟内阁隶属于联盟总统并对最高苏维埃负责,由联盟总统和共和国院共同协商组建,各共和国政府首脑为内阁当然成员,并有表决权。第四部分最后条款规定联盟首都、族际交往语言及国旗、国徽、国歌、条约的修改和补充办法等。

1991年“8·19”事件的发生中止了新联盟条约的签署。事件平息后,戈尔巴乔夫仍试图作签署联盟条约的最后努力,11月26日再度公布修改后的主权国家联盟条约草案。由于独联体的建立,最终使联盟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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