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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修改1977年宪法第六条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355 评论:0

1990年3月14日苏联第三次(非例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根本法)修改补充法》决议,就国家根本法(即1977年宪法)第六条进行修改。1977年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共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规定社会发展的总的前景、规定苏联的内外政策路线,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伟大的创造性活动,使苏联人民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具有计划性,并有科学根据。各级党组织都在苏联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经修改的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并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在此之前刚举行的苏共中央3月全会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章程》草案,对苏共领导地位问题作如下阐述:“苏共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一样,在自由选举中和通过苏联公民意志表达的其他形式,为争取在社会中的政治领导地位而斗争。”据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行动纲领草案称,苏共自愿放弃领导地位的原因是:鉴于苏共已是“自治的社会政治组织”、“是志同道合的共产党员的自愿联盟”,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苏共在社会中的地位,放弃一贯正确的奢望,放弃政治垄断地位。”苏共“将不再独揽国家大权,不觊觎特权和在苏联宪法中巩固自己的特殊地位”,“将在民主进程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执政党地位而奋斗”。根据这个行动纲领,苏共以立法动议方式,就修改国家根本法第六条问题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上述建议。苏联宪法第六条的修改,自我否定苏共在长期斗争中历史形成的领导地位,加速了苏联的解体和苏共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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