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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人民代表大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93 评论:0

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根据1988年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建立。

首届人代会于1989年5月25—31日召开。会议第一天,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当选为最高苏维埃主席。5月27日选出由542人组成的常设机构——最高苏维埃。5月29日选举卢基扬诺夫为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会议确定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权力。代表大会有权通过与修改苏联宪法;撤销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立法文件;通过关于苏联民族——国家体制问题的决议;确定苏联国界;批准加盟共和国间边界的变动;确定苏联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批准国家远景计划及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选举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和第一副主席;选举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苏联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总检察长。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最高苏维埃主席任期5年,担任该项职务不得超过两任。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联盟院和民族院,每院成员各为271人,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它拥有监督苏联经济、财政、社会、外交和国防政策的广泛权力。此次会议还决定成立1939年苏德条约法律评价委员会、评价苏联出兵阿富汗的决定委员会和第比利斯事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次人代会于1989年12月12—24日举行。会议根据戈尔巴乔夫的意见,将改变经济方针、满足人和整个社会需要的改革列为重要议题。会议以多数票赞成政府关于经济健康化和经济改革的阶段计划,以及制订1991—1995年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构想。会议期间,反政府派建议把关于保存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共产党在苏联社会政治体制中的领导作用)的合理性问题列入议程,遭多数代表否决。会议最后一天通过关于对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以及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公约进行政治和法律评价的决议,认为上述条约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国家之间为解决此类问题而签约的惯例是一致的;同时指出:该条约及其秘密议定书违背苏联对外政策的列宁主义原则,同德国进行秘密议定书的谈判是斯大林和莫洛托夫背着苏联人民、党和国家进行的,没有反映苏联人民的意志,苏联人民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次人代会,即非常(非例行)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3月12—15日举行。13日,会议以1771票赞成、164票反对、74票弃权,赞同对现行苏联宪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将苏联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领导地位的条款修改为“苏共、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被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及其他形式,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3月14日,根据会议通过的设立总统职位的法案,戈尔巴乔夫以1329票赞成、495票反对、54票弃权,当选苏联总统。3月15日,会议选举卢基扬诺夫为最高苏维埃主席。

第四次人代会于1990年12月17—27日举行。在2240名苏联人民代表中有1979名代表出席大会。立陶宛和亚美尼亚未派代表与会。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的代表参加大会,但声称这是“外国的人代会”。摩尔多瓦的部分代表团要求人代会对其境内新“独立”的两个共和国表态未获结果而退出会场。25日会议通过关于新联盟条约总构想及其签订程序的决定。决定“主张保持国家的完整及其名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张将我们的多民族国家改造成自愿平等的主权共和国联盟,即民主联邦国家”。26日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首次设立副总统职位;建立直属于总统,并对总统和最高苏维埃负责的内阁以取代目前的部长会议;建立由总统领导的联邦委员会和安全委员会。27日,根纳季·亚纳耶夫当选首任副总统。

第五次非常(非例行)人代会于1991年9月2日至5日召开。会议经过激烈争论,通过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根据此法,苏联现有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即行解散。联盟在过渡时期的最高代表制权力机关是两院制苏联最高苏维埃。原先的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上院),代表由共和国议会直接派出。联盟院(下院)名称不变,但其成员须征得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同意。联盟院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国院赞同后才生效。该法律还规定建立新的权力机关——由苏联总统和各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组成的国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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