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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民主德国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35 评论:0

1964年6月12日由两国政府签署于莫斯科,9月29日起生效。1961年8月13日凌晨,为控制民主德国公民逃往西柏林,然后逃往联邦德国,东西柏林间筑起柏林墙,引发柏林危机。1962年2月26—28日,民德领导人乌布利希出访苏联,就缔结对德和约和使西柏林局势正常化问题以及扩大经济合作、科技和文化交流等问题举行会谈,并签订两项经济协定。同年民主德国取消总统制,乌布利希出任国务委员会主席。1964年6月,乌布利希再次访问苏联。12日,两国签订《苏联和民主德国友好互助合作条约》,条约共11款,主要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边界不可侵犯”;“缔约一方一旦在欧洲遭到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侵犯,另一方将认为也是对本国的进犯,并立即以本国拥有的一切手段提供包括军事援助在内的一切援助”;“缔约双方将把西柏林视为自主的政治单位”;条约还规定,“和平、民主、统一的德意志国家只有在两个主权的德国之间进行平等的谈判和谅解来实现”。条约规定有效期为20年,但勃列日涅夫上台以后,为加强对东欧的控制,苏联陆续与东欧各国重新修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其中包括1975年10月7日重签《苏联和民主德国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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