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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柏林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204 评论:0

1971年9月3日美苏英法四国在东西方缓和进程中为解决柏林问题而签订的协定。柏林问题一向是欧洲形势的晴雨表。1958年开始的柏林危机暂时平息后,西柏林的地位问题仍未解决,苏联和民德不承认西方三大国对西柏林的管制权,不承认西柏林同联邦德国之间的联系。1969年8月6日和7日,美英法三国分别向苏联提交照会,建议就柏林问题举行谈判。苏联为寻求联邦德国在边界问题上的让步和西方三大国在欧安会上的让步,在1970年2月15日发表声明,愿意就柏林问题同西方三大国举行谈判。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2月25日在关于美国外交政策的报告中说,柏林问题的解决主要包括三个问题,即:(1)保证西柏林与西德之间的通道畅通无阻;(2)承认西柏林与西德之间的联系;(3)授予西德政府在所有方面代表西柏林的权利。1970年8月12日,联邦德国与苏联在莫斯科签订的条约,为解决四大国签订柏林协定扫清道路。四大国关于柏林协定的谈判从1970年4月28日开始,到1971年9月3日达成协议,历时1年零5个月。苏联与西方三盟国谈判的焦点是柏林协定的范围。苏联认为只适用于西柏林,西方三盟国认为适用于“大柏林”,最后达成妥协,用“有关地区”的提法避开矛盾,对西柏林称之为“柏林西区”。正是由于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各执一端,该协定在正式文本上没有标题。

柏林协定包括一个前言、三项条款及四个附件。协定第一条是“一般条款,规定四国政府努力消除有关地区的困难和防止矛盾复杂化。四国政府一致同意不在本地区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并只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四国政府尊重它们各自的和共同的权利和责任,这些权利与责任仍然不变。四国政府一致同意,尽管它们对本地区形成的以及在本协定中其他条款解释的局面有不同看法,但都不得单方面改变这种局面。”第二条是“关于柏林西区条款”.这是协定的核心。共有四款:(1)苏联政府声明,“西柏林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平民与货物由公路、铁路和水路通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的交通将畅通无阻,得到便利并享受优惠待遇”。(2)英美法三国政府声明,“维持和发展西柏林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联系,使西柏林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并不受它管辖”。(3)苏联政府声明,“改善西柏林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壤的地区以及与它不接壤的地区之间的联系。改善居住在西柏林的人出于人道、家庭、宗教、文化或商业原因到这些地区旅游访问的条件。通过领土交换解决施泰因施蒂肯和其他几块领土的小块飞地问题”。(4)关于柏林西区在境外的代表权和苏联在柏林西区的领事活动问题。在第四个附件中,确认美英法三国政府有在国际上代表柏林西区及其常住居民在境外利益的权利和责任,三国“保留它们在国际组织中和对其他国家关系中的权利和责任,包括有关安全和现状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联邦德国“可以对西柏林常住居民实行领事服务”;联邦德国“缔结的国际协定和协议,根据规定的手续可扩大应用于柏林西区”;也“可以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代表柏林西区的利益”。另外,西方三国还同意苏联在西柏林设立总领事馆。

四大国柏林协定确认西柏林和民德首都柏林的现状。苏联收回西柏林是“独立政治单位”的要求,对联邦德国带来一定的实际好处。但这个协定在实际上把两个德国纳入协定范畴,所以,根据四大国柏林协定规定,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和西柏林市政府就协定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谈。1971年12月7日,两个德国政府签订关于西德和西柏林之间非军事人员和货物的过境交通协定。1971年12月20日,民主德国政府与西柏林市政府签订关于改善旅行和访问交通的协议以及交换飞地的协议。在关于协议批准问题上,勃兰特政府把这一协定同莫斯科条约的批准挂起钩来,即苏联如不签订四大国协定,联邦德国不批准莫斯科条约。苏联针对这一做法提出反挂钩,即只有联邦德国批准同苏联、波兰签订的莫斯科条约和华沙条约,苏联才批准四大国协定的生效。1972年5月26日及31日,联邦德国议会分别批准华沙条约和莫斯科条约。6月3日,四大国外长在西柏林签署“四大国最后议定书”,柏林协定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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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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