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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直接民主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79 评论:0

瑞士的一种民主制度。“直接民主”的形式体现在“公民表决”和“公民倡议”。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签订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都必须经“公民表决”,由公民和各州通过,方能生效。联邦的某项法令或决定,如公民提出异议,并征集到5万公民签名,或有8个州的提议,必须交付“公民表决”。提案若有8万公民签名,就可以提出“公民倡议”,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提案,经联邦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表决”。现在瑞士还有少数几个州,例如奥布瓦尔登州、尼瓦尔登州、格拉鲁斯州、内阿彭策尔州和外阿彭策尔州仍保留着一种特殊形式的“直接民主”——兰德斯格姆宁德(“露天议会”或“广场集会”)。这种集会是在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星期日,或是5月第一周的星期日,凡是全州有公民权的公民举行广场集会,用举手投票的方式选举本州州长、州政府委员和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参加广场集会的人数不断增加,这种举手表决的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有时一个集会从上午一直开到深夜。有些州每年要用一半的星期日去参加投票,有些很小的问题也要搞全民投票。瑞士1291年的“永久同盟”就是用“兰德斯格姆宁德”的合法形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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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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