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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宪制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3 评论:0

1970年以前瑞典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上院和下院。下院议员任期四年,上院议员任期八年。下院每隔四年举行一次议会选举。上院议员由省议会推选,每年更换1/10。首相由国王任命,议会无权罢免。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表示不满。1971年1月1日,瑞典议会从两院制改为一院制。议会为最高国家决策机构,议员350名,取消国王的行政特权。实行比例选举制,一个政党必须获得占全国总有效选票的4%才能进入议会,参加分配议会席位;也可通过在某个选区获得该选区12%的选票而进入议会。首相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可用投不信任票方式罢免政府或部分政府官员。议会实行同日选举,即国家议会、省议会和地区议会同日举行选举,废除过去通过省议会间接选举国家议会议员的做法。每次大选的间隔从四年缩短到三年。

议会所有会议公开举行,诸如讨论税务,国家财政、外交政策,以及各种改革和制定新法律条款的提案等,群众均可入席旁听。议会设立各种专门问题委员会,如财政委员会和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各委员会就某一项问题事先作好准备,然后提交议会表决。省议会最重要的任务是负责医疗和卫生事业。区议会选出区政府,负责区的日常事务,如住宅、社会管理、教育和图书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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