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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0 评论:0

1972年9月,中日两国恢复邦交。从1974年1月开始进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因“反霸条款”问题,谈判拖延下来。1976年福田赳夫出任首相,鉴于美国亚洲战略的转变和苏联威胁的增加,把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作为对外方针之一。中日两国经过共同努力,在1978年8月12日,由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签署含有“反霸条款”内容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除前言外共有五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条:(1)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2)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第二条: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第三条: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第四条: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第五条规定“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同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前往日本进行友好访问,于23日交换条约批准书,自此条约开始生效。中日和约的签订,为两国长期稳定的和平友好关系奠定基础。它不仅对中日两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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