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日本实行税制改革所通过的主要法案。战后,日本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肖普的建议,实行以累进所得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消费税只是作为物品税课于宝石、高尔夫球用具等85种奢侈品。为解决日益增长的财政负担,1979年大平内阁曾企图增设一般消费税。1987年中曾根内阁又企图增设销售税,因在野党和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未获通过。1987年10月竹下登组阁后,立即把税制改革确定为最重要的政治课题。1988年7月14日,大藏省制定《税制改革法案》及与此关联的消费税法案、所得税法等修正案、地方税法修正案、地方交付税法修正案、消费让与税法案等5个法案。11月16日和12月24日,在社会党和共产党缺席的情况下,自民党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强行通过消费税法等法案。消费税法案规定,1989年1月至3月为准备时期,4月1日起实施。
税法规定税率为3%。除政府机关手续费、社会福利事业、学校学费、考试费等八个项目免征消费税外,几乎所有商品和劳务均定为课税对象。消费税原则上是附加价值税,即制造厂家按出厂价格的3%计算消费税,各流通阶段的商业企业,按照粗收益额的3%计算消费税。这些消费税最后都由消费者负担。随着消费税法的设立,原有的砂糖消费税、物品税(对少数高级商品课税)、入场税(对高级娱乐课税)、通行税等均被废除。据计算,新设的消费税每年可增加54000亿日元税收。税制改革将使日本消费结构进一步高级化。一般商品的劳务价格普遍上升,而高级商品的劳务价格则下降。
实行初期,消费者怨声载道。1989年7月参院选举,自民党丧失优势地位。后就消费税向国会提出修正案,并表示将向国会提出食品零售阶段免税等妥协方案。1990年2月自民党在第三十六届众院选举获决定性多数,第二届海部内阁计划修改此种税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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