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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三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36 评论:0

指战后初期日本制定的有关劳工问题的立法:《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基准法》,是日本战后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1945年10月10日,美国占领当局基于其占领政策的需要,向日本政府发出《废除日本劳动统制法规》的指令。次日又发出“五大改革指示”,其中之一即劳动改革。在占领当局的推动下,日本政府于12月22日公布《工会法》,次年3月实施。其主要内容是:(1)保证工人的团结权和争议权;(2)禁止不适当劳动行为;(3)对于正当争议行为,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4)设置劳动争议的斡旋、调停、仲裁机关——劳动委员会。《工会法》的实施使日本工人开始获得合法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等“劳动三权”。这在日本工运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工会法》实施后,工会组织和会员迅猛增长,劳资争议骤然增多,日本政府于1946年9月27日公布《劳动关系调整法》。其主要内容是:劳资双方出现争议,不能使用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实行镇压,而要实行由争论双方自主解决的原则。劳动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对争议双方用斡旋、调停、仲裁等三种形式,从侧面帮助调整。《劳调法》的实施,对调节紧张的劳资冲突,起了相当作用。随着工人的觉醒,要求用法律保护工人劳动权利的呼声日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47年4月7日公布《劳动基准法》。主要内容是规定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劳动契约、安全卫生、女工和童工的劳动限制、灾难补助、就业规则等。在该法律保护下,同战前比较,日本工人群众的劳动条件有大幅度的改善。“劳动三法”的制定与实施,使日本得以废除战前半封建主义的劳动体制,现代资本主义的劳动体制基本形成。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占领政策的更改,日本劳动体制出现向右转的趋势。1948年根据《麦克阿瑟书简》,首先剥夺公务员的争议权;1949年修改《工会法》,严禁企业主向工会提供经费,并建立由劳动委员会负责的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工会的干涉。民主化改革运动停止后,工会运动受到很大限制。但要彻底否定改革后的劳动体制,恢复战前旧体制已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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