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行的国家基本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实施。日本战败后,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按照美国政府的既定方针,于1945年10月4日指示日本政府修改宪法。币原内阁以国务大臣松本蒸治为中心研究改宪。松本代表日本政府提出的改宪方案主张保留天皇制,坚持天皇主权,对旧宪法只作局部修补。在当时日本宪法势在必改的形势下,各政党和民间团体积极提出改宪方案。其中日本共产党提出废除天皇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主张;民间团体宪法研究会提出责任内阁制、天皇专司礼仪的主张。占领军总司令部认为“松本方案”与《波茨坦公告》和盟国舆论以及日本国民的愿望不符,迫使日本政府按总司令部提出的新方案重新制定宪法草案,经枢密院、众议院、贵族院审议通过后公布。
《日本国宪法》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象征天皇制”。这种体制在形式上保留君主立宪制,实际上近乎于民主共和制。旧宪法主权在君,新宪法主权在民,保留东方君主立宪制的形式,实行西方议会民主的内容。二是放弃战争和非军事化。新宪法的第二章第九条明文规定放弃战争,否认军队的存在和国家交战权。因此,它又有《和平宪法》之称。这部宪法反映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原理,其主要表现是:1.民主主义。宪法保证基本人权,保证国民的权利,强调国民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承担义务。2.自由主义。提倡保证国民的自由,从而使日本国民冲破封建专制的枷锁,获得法律规定的自由。3.平等主义。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取消战前封建的华族制度。4.实行“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彻底否定从前的天皇制集权主义。新宪法虽然是美国占领当局强制日本政府制定的,但其内容受到日本国民的广泛欢迎。保守势力屡次提出修改宪法的主张,妄图修改宪法第九条,确定日本重新武装的合法性;同时加强天皇的地位。1956年政府还设立宪法调查会,研究有无修改宪法的必要。因多数国民反对和各界抵制,修改宪法的企图至今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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