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盟军总司令部指令对日本农业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1945年10月,日本政府为抑制农民运动,保证米麦收购,自主制定了第一次农地改革方案。该方案遭到战争期间遗留的议会激烈反对。12月,盟总发布《解放农民指令》,议会被迫通过《农地调整法》修正案。方案规定5年内扫除不在村地主和准许在村地主保留5町步(1町步等于99.15公亩)以下的土地,方案公布后地主大规模夺佃,激起广大日本农民强烈反对和盟总不满,第一次农地改革搁浅。1946年5月,苏联代表在对日理事会上,提出无偿征用6町步以上的地主土地的改革法案,遭美国反对。同年6月,在对日理事会上通过英国提出的农地改革方案。该方案成为第二次农地改革的蓝本和基础。10月,日本议会通过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案,并于11月公布。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案包括《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案》和《农地调整法修订案》。主要内容有:1、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的1町步(北海道4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过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的土地,虽属自耕地但农地改革委员会认为不宜经营的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的市町村居住者的土地,虽非耕地但经营上需要的宅地、草地和未开垦的土地。2、国家有偿征购土地,规定水田为租赁价格的40倍(平均每反760日元。一反等于十分之一町),旱田为租赁价格的48倍(平均每反为450日元)。3、土地买卖需经过市町村农地改革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地主3人、自耕农2人和佃农5人组成。4、土地的征购、出售在两年内完成。5、残存的出租地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水田不超过25%,旱田不超过15%。6、将征购的土地出售给佃农和有能力的经营者。购买土地的农民可一次付清购地款,也可以30年内付清。第二次农地改革从1947年3月开始实施。至1950年7月,先后进行16次土地征购,共征购土地198.6万町步,其中193.8万町步卖给佃农。使自耕地由1941年的312.5万町步到1950年底增至551.4万町步。自耕农或自耕为主、佃耕为辅的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87%。佃耕地面积下降为总耕地面积的10%余。通过农地改革,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和阶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租佃关系基本瓦解,寄生地主及寄生地主土地所有制基本消灭,农民成为小自耕农,日本农业迅速资本主义化,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地改革也有其不彻底性,如:地主仍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出租地;基本上没有触及山林、原野的地主所有制;对地主的土地不是无偿没收、无偿分配,而是由国家征购后出售给农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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