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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95 评论:0

根据1974年宪法规定的南斯拉夫根本社会制度。确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一、由工人和其他所有劳动者管理生产资料,决定劳动条件,支配劳动成果,以防止私有垄断和国家垄断。第二、由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直接参加决定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以防止党和个人独断专行。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经历工人自治、社会自治和联合劳动三个阶段。1949年12月斯普利特市郊索林“老战士”水泥厂成立第一个工人委员会。随后在全国200多个企业中成立工人委员会。1950年6月27日,南联邦国民议会颁布《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该法规定企业全体就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工人委员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开始实行工人自治。还规定把国营工厂、矿山、交通、运输、贸易、农业、林业、公用事业和其他经济企业作为全民财产交给工人管理。

1953年以后,南斯拉夫把自治原则逐步扩展到非经 济领域,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保健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工人自治越出工厂、企业范围,延伸到整个社会。1963年宪法正式确立社会自治的原则。1964年以后,南斯拉夫进一步减弱联邦管理经济的职能,扩大企业特别是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自主权,实行经济的分散化管理。

1971年以后,开始在经济和社会事业部门实行“联合劳动”体制,对经济自下而上地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联合劳动的思想是在1969年召开的南共联盟九大提出来的,1971年宪法修正案予以肯定,1974年新宪法确认为自治制度发展的新阶段。1976年11月专门通过《联合劳动法》。南斯拉夫把自治确立为整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称为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主要内容是:(1)在物质生产领域里建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劳动者选举工人委员会进行管理;(2)在社会事业部门建立自治利益共同体,在其中建立代表会议,对教、科、文、保健等部门向经济部门提供劳务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决定;(3)在区、共和国和自治省及联邦,建立代表团制议会,作为劳动人民的直接政权。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是在南斯拉夫的具体条件下开创的独立自主地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斯拉夫强调继续坚持这种制度,并提出在经济和政治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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