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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431 评论:0

1974

战后南斯拉夫第四部宪法。为适应南斯拉夫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在1967—1971年期间,南联邦议会共通过42项宪法修正案,重新划分联邦和共和国、自治省之间的管辖权限,确立进一步发展自治的原则。1974年2月21日,联邦议会通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即新宪法。宪法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各民族自愿联合的联邦国家,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工人阶级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宪法包括联合劳动、社会契约、自治协议等实行全面社会自治的原则,规定代表团制作为宪法规范。该宪法是以自治为基础的宪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新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政治决策中心,各项重大的政策和法令都由它制定和通过,政府各机构的主要领导人由它选举或任命。(2)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集体元首。主席团主席即共和国总统。(3)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行使联邦政府的职能。执委会主席即政府总理。(4)新宪法强调南斯拉夫仍存在三种所有制: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5)战后第一次将南共联盟和军队的地位与作用写进宪法。南共联盟主席被指定为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根据新宪法,南斯拉夫在行政上实行4级管理。最低一级为地方共同体,它是按居民的住宅划分的;地方共同体之上是区一级,全国共有400多个区;第三级是共和国和自治省一级;第四级是南斯拉夫联邦。对该宪法,联邦议会于1981年7月3日通过7项宪法修正案,主要对政治体制作了修定,规定了集体领导原则等;1988年10月22日通过34项宪法修正案,主要对经济体制及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两自治省的地位等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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